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01 17:04:56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87
核心提示:1.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办流程 2.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评审申请书 3.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评审表 4.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函 5.连锁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01 截止日期 2022-10-0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四川
备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活力,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sccyfw@163.com。

2.邮寄地址:成都市玉沙路118号餐饮监管处,联系电话:86607022,邮政编码:610000。

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2年10月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doc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和省政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履行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推动科学监管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范围内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以总部作为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资格。

(一)食品销售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具有同一总部(总部为企业且总部地址在四川省内),具有10家以上统一商号的直营连锁门店,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

(二)餐饮服务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具有同一总部(总部为企业且总部地址在四川省内),具有10家以上统一商号的直营连锁门店,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且直营连锁门店的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存在以下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工艺流程布局与评审时发生变化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

4.连锁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工作任务

(一)申办流程。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由各市(州)级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办流程》见附件1)。

1.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连锁企业以总部作为申请人,向总部所在地市(州)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评审申请。

2.市(州)级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告知承诺制”资格评审,并为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函》,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3.通过“告知承诺制”资格审核的食品连锁企业,按照《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办流程》向各县级负责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部门提出新设直营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并承诺符合许可条件。

4.县级负责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部门对通过“告知承诺”资格审核的食品连锁企业新设直营连锁门店,按要求进行审批,并为通过审批的企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设直营连锁门店,在其获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在检查中发现其与承诺事项不符或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应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资格管理。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行动态管理。已通过审核的连锁企业,其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须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适用。

县级市场监管局定期复核辖区内连锁企业及其直营连锁门店是否持续符合适用资格。因发现存在“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所列不适用情形而被取消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资格的连锁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审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地要把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作为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主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落实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要求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做到监督、指导和服务并重。

(二)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强化市(州)和县(市、区)两级工作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做到“告知承诺制”的无缝衔接和顺利推行,确保新开办直营连锁门店能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的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督检查。前期各地探索实践出的有效管理机制可继续推行。

(三)做好人员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各地要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学习理解文件要求和办理流程,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使监管人员更好地履行新的职能职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沟通信息。各地要充分利用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向社会及企业广泛宣传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促进连锁企业发展的改革举措,及时推动相关工作开展。要及时向省局反馈推进工作中好的经验及问题困难,省局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市(州)级市场监管局试行过程中的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办流程

2.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评审申请书

3.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评审表

4.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函

5.连锁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地区: 四川 
 标签: 连锁 市场监督 食品经营许可 评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9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