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程序,现将《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495476683@qq.com
二、传真(电话):0991-2861688
三、信 函: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292号自治区商务厅服贸处,邮编83004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2022年8月4日
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醇基液体燃料,是指主要成分为甲醇、乙醇为主混配的液体燃料,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规定的用于生产生活热源使用的液体燃料。
第四条 本办法中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灶具及其配套的燃烧设施应当符合行业标准《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1997)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从事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全区餐饮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经营主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餐饮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新、改(扩)建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实施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进行登记和统计。督促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储存、经营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环节管控。负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环节监管,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依规查处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消防部门负责加强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涉及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履行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消防安全职责以及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生产、流通领域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及燃烧灶具的质量安全管控,督促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企业主体责任。配合做好使用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制假制劣违法行为,依法核发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废弃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指导处置单位对查处或扣押的废弃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的企业,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事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当向客户提供与其生产的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者销售醇基液体燃料。
第十八条 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台账,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
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经营者不得向未经许可使用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
第十九条 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者应向具有资质的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并留存相关凭证。
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者应选用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燃烧灶具,并按产品说明书规范安装和使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各类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及职业病相关保险。
第二十一条 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切实做好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的单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
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的装卸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确保符合安全条件: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台账,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二)厨房操作间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保持通风换气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装置;
(三)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确保燃料箱、液路、燃料阀门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第二十五条 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内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及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者的检查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并建立公开通报制度,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及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加大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十八条 从事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及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者,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但不限于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内容,与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事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及配套燃烧设施的生产经营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查处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销售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燃烧灶具以及相关燃烧配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的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交通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未取得从业资格的非法驾驶和押运人员、非法改装、伪装车辆运输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从事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其它违法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的处理建议。各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对餐饮业用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等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照安全监管职责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
(三)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