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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并与全国互通互认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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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2 15:07:45  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0
核心提示: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并与全国互通互认工作,支撑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廊坊市行政审批局起草了《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并与全国互通互认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07 截止日期 2022-08-0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廊坊市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并与全国互通互认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7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并与全国互通互认工作,支撑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廊坊市行政审批局起草了《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并与全国互通互认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人:刘艳    联系电话:0316-2090892

邮  箱:lfsdzzz@163.com

公示期:自2022年7月7日-2022年8月7日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7月7日

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

应用领域并与全国互通互认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并与全国互通互认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7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并与全国互通互认工作,支撑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一)推动个人常用证照电子化应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业领域个人常用证照电子化。依托市、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制作纸质证照的电子化模板,采集、备案签发证照的印章,网上审批流程结束后,在线签发电子证照。涉及国家、省统一制发证照的,要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对接。婚姻登记、生育登记、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就业创业、社保参保登记、户籍登记和迁移、社会保障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报销、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管理等高频民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个人常用电子证照在本行业领域的广泛使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医保局、市自规局、市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持续推进]

(二)推动企业常用证照电子化应用

加快推进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资格证书、检测认证证书等涉企经营常用证照电子化。使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事项的部门,要通过电子证照系统“即办即发”,审批完成后在线制作和签发电子证照。使用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电子证照系统签发电子证照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将电子证照数据推送至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在线调用、核验提供数据支撑。

加强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和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在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涉企审批,以及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中心、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涉企服务中,各级各部门要鼓励、支持企业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使用电子证照,逐步实现企业办事基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交通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持续推进]

(三)推行政务服务“免证办”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提供统一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市、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自建的各类政务服务业务系统按照全省统一技术标准,接入省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证照类材料在线核验和调用。各级有关部门要梳理本部门事项的申报材料与电子证照的关联关系,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设置,确保能够关联的申请材料与电子证照匹配、一致。相关业务工作人员要推广和引导社会办事群体通过扫码、亮证的方式上传电子材料,通过共享服务系统核验或获取电子证照,不再要求提交实体证照,实现政务服务领域“免证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完成]

(四)促进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

将汇聚的电子证照以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信任源点,全面关联企业和群众各类电子证照,依托“冀时办”APP或小程序,开展电子证照一体化、便利化应用。各级各部门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营业证照、医保电子凭证等高频电子证照在“冀时办”应用,围绕身份证明、金融服务、合同订立、人员招聘、交通出行、文化和旅游等场景与领域,实现电子证照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持证主体之间的社会化广泛应用。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提供电子证照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廊坊银保监分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取得积极成效并持续推进]

(五)加强线上线下融合服务

推进企业和群众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及线下服务窗口等渠道申请领用电子证照,做到线上线下融合、数据同源、同步更新。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加强实体证照服务保障,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需求。省直对口厅(局)有电子证照系统和明确要求的,使用垂建系统进行签发,没有垂建系统的部门,全部使用市一体化平台办理业务, 业务办结时纸制证照和电子证照同步签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9月底前完成]

二、推动电子证照互通互认

(一)提高电子证照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使用国家、省垂建系统制发和应用电子证照的部门,要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进国家、省出台的本行业电子证照标准的实施。使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制发电子证照的部门,要及时将国家、省出台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反馈至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及时修改电子证照模板,同步更新历史数据。参照国家、省电子证照归档要求,建立健全我市电子证照归档标准规范,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办件归档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聚焦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所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及时清理、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档案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实现电子证照与省政务服务平台互通互认。加强廊坊市电子证照库建设,持续扩大证照种类和数量。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推进证照数据向市电子证照库全量、实时归集,实现“应归尽归”。存在实体证照关键要素缺失、颁发机构调整等特殊情况的,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电子证照制发办法,各制发部门负责补齐数据,确保完整可用。各级电子证照制发部门要抓紧建立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同步管理机制,确保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信息和使用状态完全一致。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建立健全电子证照数据质量问题异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快速校核更新工作流程,不断提高电子证照数据可用性。依托市级电子证照库与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全量、实时向省政务服务平台报送数据,为电子证照数据互通互认积累数据资源。建立电子证照发证、用证清单,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动态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完成]

(三)建立电子证照与全国互通互认的工作机制。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及证照数据互通互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行业领域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负责落实国家、省级制定的电子证照标准,按职责归集电子证照数据,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电子证照应用,为企业和群众跨省使用电子证照提供业务支撑。各级电子证照制发部门负责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更新、归档和异议处理,为本部门电子证照应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电子证照使用部门负责及时发布本部门支持使用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清单和使用指南,做好用证管理和档案留存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全面提升电子证照应用支撑能力

(一)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平台支撑。依托市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支撑各级各部门制发电子证照。原则上,市级有关部门不再自建电子证照系统,市级及以下部门统一使用市级电子证照系统。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提供电子证照公共验证服务,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电子证照核验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提升电子印章的支撑保障能力。依托市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进电子印章系统集约化建设。政府部门电子印章的采集、制作由一体化平台负责支撑,为各级各部门提供政务服务相关电子印章的制作和签章服务,实现跨层级签章、多部门联合签章,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部门电子印章的制发和使用,全流程网办事项的环节文书和审批结果要制发电子文件。

市、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本级社会主体电子印章的制发、应用、备案和管理,各级业务部门要引导社会主体领用电子云章,原则上不再独立建设、重复发放电子印章。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厅显示屏、制作宣传手册和业务窗口人员“面对面”服务等方式大力宣传,引导社会主体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移动端领用电子云章,引导企业群众网上办事广泛用章,推进电子印章跨部门、跨区域互通互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三)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安全管理和监管。加强电子证照签发、归集、存储、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落实信息采集最小化原则,推进电子证照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加强对持证主体、用证人员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增强电子证照签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推进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在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全流程管理和安全防护中的应用,实现全过程留痕和溯源。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电子证照制作生成过程中的造假行为,坚决杜绝未经授权擅自调用、留存电子证照信息,切实保障电子证照及相关信息合法合规使用,确保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信息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并与全国互通互认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经费保障,压实工作责任。市行政审批局加强日常工作协调推进,定期通报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安全有序推进。

附件:1.推进电子化应用的个人常用证照清单

2.推进电子化应用的企业常用证照清单

附件1

推进电子应用的个人常用证照清单

序号 证照名称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1 户口簿 省公安厅
2 居民身份证 省公安厅
3 机动车驾驶证 省公安厅
4 机动车行驶证 省公安厅
5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省公安厅
6 居住证 省公安厅
7 户口迁移证 省公安厅
8 结婚证 省民政厅
9 离婚证 省民政厅
10 医保电子凭证 省医疗保障局
11 社会保障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 就业创业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 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 职业资格证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 不动产权证书 省自然资源厅
16 不动产登记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
17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
18 测绘作业证 省自然资源厅
19 出生医学证明 省卫生健康委
20 生育登记凭证 省卫生健康委
21 无偿献血证 省卫生健康委
22 护士执业证书 省卫生健康委
23 医师执业证书 省卫生健康委
2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省卫生健康委
25 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财政厅
26 残疾人证 省残联
27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省交通运输厅
28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省交通运输厅
29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省交通运输厅
30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证书 省教育厅
31 高等教育学位证书 省教育厅
32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省教育厅
33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省教育厅
34 教师资格证书 省教育厅
3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省市场监管局
36 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省市场监管局
37 律师执业证 省司法厅
38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省司法厅
39 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省体育局
40 导游证 省文化和旅游厅
41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省应急管理厅
42 特种作业操作证 省应急管理厅
43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 省应急管理厅
44 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5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6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7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8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省水利厅

附件2

推进电子化应用的企业常用证照清单

序号 证照名称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制发层级
1 营业执照 省市场监管局 国家级
2 食品经营许可证 省市场监管局 市、县级
3 食品生产许可证 省市场监管局 国家、省、市、县级
4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省市场监管局 县、乡级
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省市场监管局 市、县级
6 取水许可证 省水利厅 国家、省、市、县级
7 河道采砂许可证 省水利厅 省级
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省水利厅 省级
9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省水利厅 省、市级
10 河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证书 省水利厅 省级
11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表 省水利厅 省级
12 不动产登记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 市、县级
1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省自然资源厅 市、县级
14 不动产权证书 省自然资源厅 市、县级
15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省级
16 采矿许可证 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省、市、县级
17 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然资源厅 省级
18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省自然资源厅 省级
19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省财政厅 省、市、县级
20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省财政厅 省级
2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省财政厅 省级
2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省交通运输厅 市、县级
23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县级
2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省交通运输厅 市级
2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省交通运输厅 市级
2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省交通运输厅 市、县级
27 道路运输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县级
28 船舶营业运输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县级
29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省科技厅 省级
30 实验动物许可证 省科技厅 省级
31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市级
32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省民政厅 省、市、县级
33 植物检疫证书 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县级
34 动物检疫证明 省农业农村厅 市、县级
35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县级
36 渔业捕捞证 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省、市、县级
37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级
38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市、县级
39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市、县级
40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省商务厅 市级
41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省体育局 国家、省、市、县、乡级
42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省卫生健康委 省级
43 放射诊疗许可证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县级
4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省卫生健康委 省级
45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省卫生健康委 省级
4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省卫生健康委 国家、省、市级
47 卫生许可证 省卫生健康委  
48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县级
49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市、县级
50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文化和旅游厅 市、县级
5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省烟草局 市、县级
52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省烟草局 国家、省级
53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省烟草局 国家、省、市级
54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省药品监管局 市级
55 药品经营许可证 省药品监管局 省、市、县级
56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省药品监管局 市级
57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省药品监管局 市级
58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省药品监管局 省级
59 医疗器械注册证 省药品监管局 国家、省级
60 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 省药品监管局 国家、省级
6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级
6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级
63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级
64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级
65 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级
6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级
67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级
68 燃气经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级
6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级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级
7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级
72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级
73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级
7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县级
7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级
76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级
77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级
78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级
79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级
8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省应急管理厅 市、县级
81 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省级
82 无线电台执照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省级
83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省级
8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级
85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级
86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
87 企业投资项目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书 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
88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
89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
90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 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
91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

 

 地区: 廊坊市 
 标签: 行政审批 放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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