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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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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25 11:52:53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31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规范我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发布单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2 截止日期 2024-01-0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海南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规范我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至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联系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水环境管理处 张睿

电话:0898-65236078

邮箱:zhangrui@hainan.gov.cn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

邮编:570203

附件:1.关于调整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反馈意见建议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调整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规范我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对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审批权限范围划分如下: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跨市县边界河湖存在争议、相关市县协商不成的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市县负责审批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县审批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依照相关规定,不需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应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项目。

本通知仅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予以调整,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反馈意见建议表 

序号

单位/个人

反馈意见建议

主要理由

       
       
       
       

 

 

 地区: 海南 
 标签: 行政审批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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