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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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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13 02:54:09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20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13 截止日期 2022-08-1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安徽
备注  

为了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sscjcyc@163.com,或通过信函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邮政编码:230051),截至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请在邮件标题上或信封上注明“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餐饮服务监管处 穆守玉,联系电话:0551-6335671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附件:   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事权划分或属地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属地负责、全程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五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装和配送等经营活动。

第七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持续保持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生产经营条件;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止餐饮浪费等制度以及加工操作规程,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第八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严格人员管理和原料控制,当餐加工制作餐食,做到食品烧熟煮透、生熟分开存放、彻底清洗消毒餐饮具、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并做好食品留样。

单班加工制作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生产能力。

第九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对自查发现存在食品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整改到位,并做好记录。

鼓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第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全面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并通过体系认证,保持体系持续、良性运行。

第十一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第十二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为中小学、幼儿园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提供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等食品。

第十三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全面推行“互联网+视频厨房”建设,在食品库房、烹饪间、分装间(专间)、餐饮具清洗消毒间、留样冰箱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主动接受市场监管、教育、民政等部门和集中用餐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全面推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三章  集中用餐单位

第十五条  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以下简称集中用餐单位)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订餐质量关。

第十六条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供餐单位订餐,并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

第十八条  需要现场分餐的,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保持分餐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分餐工具应符合清洁卫生等相关要求。分餐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在手部清洗消毒后方可进行分餐操作。

第十九条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按要求对每餐次供餐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做好记录,并定期对留样设备进行维护和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公布供餐单位名称、资质、地址、每周食谱等信息;必要时对供餐单位进行现场综合评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集中用餐单位名单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按照高风险等级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异地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发现问题线索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飞行检查,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检查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和省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检查清单》要求,及时查排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有关人员等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现场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安排补考。

第二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每个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立“自查清单、检查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四个清单)”,实行问题隐患台账闭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辖区内每个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四个清单”以及抽检监测、行政指导、责任约谈、案件查办和舆情处置等各类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米、面、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餐饮具等抽检监测力度,实行年度全覆盖抽检。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实行动态整改销号。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法的线索和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主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在恢复营业前,应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再复业经营。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教育和民政等部门根据检查结果,视情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集中用餐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督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三十二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安徽省内中央厨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安徽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 配送 监督检查 集体用餐 食品安全风险 消费者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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