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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求《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免于处罚清单(2021年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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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6 09:04:56  来源: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35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实际,省粮食和储备局法治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了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5 截止日期 2021-10-3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河南
备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实际,省粮食和储备局法治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了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话:0371-65683114;

二、电子邮件:ylzc114@163.com;

三、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策法规处,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

2021年10月25日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xlsx

序号 行为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于处罚情形
1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7天以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2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地区: 河南 
 标签: 行政处罚 违法 处罚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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