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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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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06 12:48:40  来源: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562
核心提示:《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9月17日前提交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单位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2 截止日期 2021-09-1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海南
备注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拟制了《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9月17日前提交省知识产权局;地址: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8号;联系人:王经纬,电话:65881106、18689891127,邮箱:hnipa@hainan.gov.cn。 <mailto:hnipa@hainan.gov.cn。>

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将于2021年12月1日施行,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印发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将同时废止。

附件:   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简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等。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六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掌握;

(三)属于海南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四)举报内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的。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奖励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以及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被侵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序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区: 海南 
 标签: 知识产权 举报 违法行为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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