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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暂行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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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16 17:29:05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94
核心提示: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是指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从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知识产权守法和违法行为的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从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知识产权管理手段。
发布单位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13 截止日期 2021-08-2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海口市
备注  

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暂行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提高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6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2016〕3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对象包括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是指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从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知识产权守法和违法行为的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从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知识产权管理手段。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口)、海口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系统等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建立全市知识产权行业信用信息库。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协助本辖区范围内知识产权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统筹使用专业的知识产权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六条【网络专项保护】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宽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在线监测,深入开展打击网络失信侵权行为专项行动。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

第七条【分级评价】建立健全海口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地市推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报送、公开和共享、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运行机制,实现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惩戒工作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工作机制,搞好部门协调。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协助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督。

第八条【褒扬奖惩】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知识产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章 知识产权行为信用评价

第九条 商标权保护信用

(一)【商标行为信用评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二)【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建立健全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打击网络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将因商标侵权假冒、违法商标代理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对商标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十条 专利权保护信用

(一)【专利行为信用评价】专利领域的失信行为包括: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者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3.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4.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5.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6.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7.提供虚假文件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者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二)【电子商务平台投诉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时,可以运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理。

第十一条 著作权保护信用

(一)【著作权行为信用评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二)【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监督】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进一步加强对作品网络传播的监管,将云存储空间、电子商务平台、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即时通信工具公众账号等纳入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信用

(一)【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信用评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的行为。

(二)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改革,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支持设立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协作审查中心,构建植物新品种快速审查、调解和维权机制,促进形成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评价

【商业秘密行为信用评价】违反《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评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为信用评价】违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信息采集报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林业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在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行为信息应及时采集报送。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林业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办案情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也应在变更或者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和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分类监管】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记录、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下列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动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和行政处罚;

(二)本制度中信用评价的行为;

(三)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匿证据、拒不接受调查、妨碍行政执法;

(四)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中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中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或者违背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

(六)自贸港相关政策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

(七)其他应当纳入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第六章 惩戒手段

第十七条【信用监管名单】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严重程度,确定重点监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严重失信的基本公示信息】经认定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决定包括: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等;

(三)作出决定的部门。

第十九条【惩戒决定书的内容】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

第二十条【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一条【公共信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对自贸港相关政策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请认定时,以及在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查询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

第二十二条【联合惩戒】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制定海口市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录入“信用海口”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在“信用海口”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其实施惩戒。对于从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撤销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健全知识产权信用档案,推进信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有序开展本市知识产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发现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及时列入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为3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政府项目限制】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三)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裁决,或者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决的;

(四)其他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异议救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披露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由有关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以及为小微企业、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且已被列入名单满1年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不予修复信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利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信用:

(一)失信主体在申请修复之日前1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失信主体自上次被准予信用修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营秩序、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归属】本项制度由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公布施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地区: 海口市 
 标签: 知识产权 信用等级 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 法人 评价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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