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知识产权信用档案暂行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度依据】为规范海口市知识产权信用档案的管理,推进全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贯彻落实《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海口市知识产权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定义】知识产权信用档案,专门档案的一种。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林业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知识产权信用主体建立和信用主体自身形成的,记录信用主体在从事各项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各项活动中有关信誉和行为规范状况的档案。包括有关资格、资质、资信等方面的文件,如相关登记、注册、申报的文件、证件,核准、验审、年检的文件,评估文件,荣誉证书等。
第三条【信用档案的意义】知识产权信用档案是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的原始凭证和法律依据,是信用评价的有效资源,是知识产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信息文件的搜集与归档
第四条【部门职能】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林业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信用档案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真履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能,探索创新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机制。
第五条【集中管理,科学分类】针对知识产权档案的直接证据与证据链完整性特点,加强对具有时效性标识和凭证作用的各种载体的附属性资料的收集并进行集中管理。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林业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专项和类型,对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遗传资源、 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防知识产权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进行科学分类和妥善保管。
第三章 信用档案与分类监管
第六条【档案内容】在知识产权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能够证明信用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和社会实践活动信用状况的基本依据材料;评价认定、奖励处罚的结论性文件材料;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信用记录、分类监管】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记录、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下列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动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和行政处罚;
(二)《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暂行制度》中信用评价的行为;
(三)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匿证据、拒不接受调查,妨碍行政执法;
(四)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中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中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或者违背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
(六)自贸港相关政策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
(七)其他应当纳入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第四章 规范归档
第八条【科学管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林业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信用档案管理纳入档案管理制度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应积极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管理信用档案,确保信用档案的安全和管理科学。
第九条【规范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应该符合规范,书写和载体应该能长久保存,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保存。
第十条【归档分类】知识产权信用档案的分类方法和类别设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信用主体形成的全部档案,按照信用档案的内容、种类、数量等基本因素进行划分设定。
第十一条【按期限保管】凡应归档的信用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按有关规定期限保管。
第十二条【保管期限】信用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信用主体状况的实际变化进行整理,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剔除已不能反映信用主体真实状况的材料,同时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依照相关制度进行更新。
第五章 数据化档案与公共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档案大数据化】加强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推进档案大数据聚合,构建查阅利用档案大数据服务平台,完善档案数据共享开放标准,促进档案数据通过海口市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开放共享。加强大数据归档管理,制定大数据归档范围、标准,建立统一归档平台,对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大数据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及时归档和登记备份,促进大数据证据保全、长期保存和再利用。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配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指导和鼓励有关单位和部门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识产权档案信息资源库,促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保藏、整合与共享。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融入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本单位档案工作中,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相关人员的业务活动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信用档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强化行业信用自律和会员诚信管理。
第六章 档案开发与安全维护
第十六条【档案检索】为纸质信用档案编制目录、索引等实用的检索工具,同时建立计算机存储与检索的机读目录,以便达到快速、准确地检索。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建立信用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信用文件材料损失的,或者对信用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开发利用信用档案,在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的工作时,应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客观准确、及时有效。
信用档案管理与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资质审批、年检相结合,形成集信息服务、行业管理功能于一体的总和信息平台,更好地服务知识产权行业。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林业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获取数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批量获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数据,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者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归属】本制度由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公布施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