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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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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16 17:19:07  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6
核心提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拟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发布单位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16 截止日期 2021-09-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厦门市
备注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市监注〔2019〕2号)即将于2021年10月底到期,为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结合近两年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及该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拟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电子邮箱:xmfdaspc@sina.com。

附件: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市监综〔2019〕13号),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促进食品连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现就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在厦门市范围内拥有10家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连锁门店,并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经营服务规范、统一质量管控标准,各门店经营项目、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实行“申请人承诺制”的申请,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通过后,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新开设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由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作出相应承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新开设门店免于现场核查,直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二、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按照自愿原则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申请书(附件1);

2.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经营服务规范、质量管控标准的基本情况(附件2);

3.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件3);

4.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还须提供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由审批处(科)、食品经营相关监管处(科)及市场监管所派员组成的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随机抽取该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已有或在建1-2个门店进行现场核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人。对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申请人,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并明确其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四、通过审查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其新开设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新开设连锁门店在依法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后,免于现场核查,由新开设连锁门店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栏目后应当以括号标注申请人承诺制。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4);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新开设门店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调取该企业及门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承诺制”网站公告,连同前款材料一并入档。

五、有关要求

(一)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实行动态管理,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通过审查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应重新申请。

(二)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不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三)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申请人承诺制”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已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四)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五)未申请“申请人承诺制”,或经申请但审查未通过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仍按一般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六)对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审批的门店,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六、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申请书

2.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经营服务规范、质量管控标准的基本情况(参考样式)

3.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样式)

4.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承诺书

 地区: 厦门市 
 标签: 连锁 经营 市场监督 工作意见 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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