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1 05:05:0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26
核心提示:为规范和推动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15 截止日期 2021-08-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西
备注  

为规范和推动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邮寄至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办公楼12楼(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邮政编码:530028,并在信封上标注“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或以电子邮件发送至:gxjbzhc@163.com。反馈意见请署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5日。

附件: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调动全区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1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设立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审委员会,负责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审委员会由区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化专家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审工作;

(二)研究解决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主要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研究提出评选工作方案、规则等相关政策制度建议,承担推荐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选数量

第六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每年评选一次,评选不分等级,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20项。其中国际标准不超过2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计不超过6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合计不超过12项。

上述各类标准若无单位申请或申请项目达不到评审要求,当年该类标准可以空缺。

第四章  评选范围和参评条件

第七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评选范围是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或科研机构等主导或主要参与起草的,现行有效且实施1年以上(含1年)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

标准主导制定单位指的是上述标准文本 “前言”中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指的是上述标准文本 “前言”中排名前三的起草单位。

第八条 申报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标准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我区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三)标准属于国家、自治区技术创新等项目研制的标准成果,实施后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四)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有充分话语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五)面向东盟合作互认标准,与东盟国家实现双多边务实合作和互联互通,推动标准“走出去”,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

第五章  推荐和受理

第九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申报指南,推荐单位依照指南组织有关方面申报。

第十条 推荐单位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单位在择优遴选基础上按要求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第一起草单位做出书面声明放弃申报的,可由第二起草单位申报,并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申报单位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申报单位因违法违纪行为,近两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标准项目已获得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不能评选的。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受理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进行专业初评,提出获选标准项目的建议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的理由。

(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标准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包括评议、答辩及投票等环节,提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名单。

(四)公示:对广西重要技术标准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实行评审人员回避制度,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或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与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得参加该标准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得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办法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八章  资  助

第二十条 获选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标准项目,资助金额为:国际标准3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5万元、地方标准10万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5万元。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推动获选标准项目起草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补助有关标准起草人员及相关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应付监督检查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参加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资助经费预算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预算绩效目标,对经费的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全数追回已资助的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并作为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广西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评选 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