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烟台市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烟台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7月26日前报送至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与协调科。
联系人:张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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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烟台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烟台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烟台市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市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第五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信用监督管理根据市场监管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和服务。知识产权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类。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A类信用等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发生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3.一年内没有被判知识产权侵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机关裁决;
4. 上一次判定不是D 类或 E 类企业。
(二)B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确认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不满足A级条件且不具备C、D级条件。
(三)C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2次(包含)以内,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2.一年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服务中存在一般失信行为2次(包含)以内,且均受到行政处罚决定;
3.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行为;
4.依据规定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四)D类信用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
2.一年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坏的重大侵权及假冒行为;
3.一年内存在2次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累计罚没款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
(五)E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因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
2.近三年内,每年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累计受到行政处罚决定3次以上;
3. 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列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黑名单”的;
4. 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5.经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仍不改正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6.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
7.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行为;
8.在知识产权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处理的;
9.相关责任主体在知识产权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相关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资金、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方面被查出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行为或同一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知识产权信用等级。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企业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大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措施;
(三)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除依照《行政处罚法》《不罚清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降为C类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C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 被随机抽中的, 实行现场检查;
(三)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除依照《行政处罚法》《不罚清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指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降为D类企业。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D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适当提高“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被随 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四)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予以限制,在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方可办理;
(五)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时,除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负责办理移出的机构还应当会同或者委托企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开展信用约谈。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E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实行严格监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增加监测次数;
(二)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依法限制或禁止其进入相关市场、相关行业,限制或禁止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五)限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
(六)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时,除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负责办理移出的机构还应当会同或者委托企业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开展信用约谈;
(七)在企业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时, 不为其出具信用合规证明;
(八)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荣誉限制,在其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申报劳动模范等时,不为其出具信用合规证明,不向有关部门推荐授予各项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于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归集,应听取信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第十五条信用主体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经过评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将根据办理结果,更改知识产权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在满足最低公示期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确保失信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分级分类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等级评定、分级分类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信用分 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