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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天府名品”标准化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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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14 05:03:54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创建,根据《“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1号)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天府名品”标准化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天府名品”认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截止日期 2023-12-1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四川
备注  

为加快推进“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创建,根据《“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1号)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天府名品”标准化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天府名品”认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事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4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件,或通过信函邮寄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北二巷4号)。

联系人:王渝博

联系电话:028-86607566

电子邮箱:scscjgzlfzc@163.com

附件:1.《“天府名品”标准化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天府名品”认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3.《“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1

“天府名品”标准化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府名品”标准化工作,推进“天府名品”品牌建设,助力品牌竞争力提升,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3〕13号)、《“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府名品”标准化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领先、适用”的原则,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 标准体系

第三条“天府名品”标准体系根据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要求和根据“天府名品”品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体系架构、标准明细表等,根据需要适时优化、调整。

第四条“天府名品”标准体系原则上由《“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等相关省级地方标准,以及通过先进性评价的系列产品(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组成。具有较高质量水平和先进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可纳入标准体系。

第五条省标准院对申请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的产品或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组织开展先进性评价,并统一登记管理。标准登记号为:TFMP XXXX-YYYY,其中“TFMP”为“天府名品”标准代号;“”为标准类型代号,如D-地方标准、T-团体标准、Q-企业标准;“XXXX”为登记序号,“YYYY”为标准认定年代号。标准登记号一般放置于标准编号下方。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六条“天府名品”省级地方标准按照《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制定。

第七条 社会团体、经营主体等组织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根据“天府名品”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相关标准研制。鼓励重大科研项目与“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制定相结合,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标准,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省标准院建立“天府名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开展调研,提出标准研制指南,建立“天府名品”标准培育库,编制“天府名品”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报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发布。

第九条省标准院根据“天府名品”标准制(修)订计划,指导“天府名品”相关团体标准申请单位签订标准研制任务书,明确研制工作内容、关键技术指标、审查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事项。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学会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根据“天府名品”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开展“天府名品”相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发布、宣贯工作。

第十一条“天府名品”相关团体标准研制单位组织成立标准研制组,开展调研、讨论、草案起草等工作,并将形成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1个月。

第十二条相关社会团体标准研制完成后,省标准院根据研制单位申请对相应标准组织开展先进性评价,出具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通过先进性评价的,报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后,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

第十三条“天府名品”产品(服务)相关团体标准由研制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网站编号、发布,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四条相关第三方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可由省市场监管学会和其它社会团体、企业提出申请,省标准院组织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出具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通过先进性评价的,报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后,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

第十五条标准先进性,是指标准的关键性指标对标国际先进、达到国内一流或填补国际、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国内标杆水平。

第十六条 “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先进性评价实施办法由省标准院另行制定。

第四章 标准管理

第十七条省标准院会同省市场监管学会及相关社会团体定期开展“天府名品”标准实施情况评估,收集标准实施反馈意见,开展实施效果跟踪、评估,形成标准制定、实施、修订或废止的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天府名品”团体标准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实施。

第十九条 “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省标准院制定、发布复审计划,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省标准院会同省市场监管学会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进“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的征集立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发布实施、信息反馈和跟踪评价等标准化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实施效果好,先进性突出的“天府名品”团体标准,推荐申报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推荐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

第二十二条对标准编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进度严重滞后且整改不力的标准申请单位,可取消其编制资格、暂停“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编制、审查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学会、省标准院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

附件2

“天府名品”认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天府名品”认证活动,维护“天府名品”品牌形象,促进四川省区域品牌建设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1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天府名品”认证及与其相关的评价、宣传、推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内涵】 “天府名品”认证是以高端区域品牌建设为基础的自愿性认证,是第三方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通过认证认可的方式对区域内的产品、服务等领域开展的第三方评价。

第四条【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天府名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证联盟】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发起组建的“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负责“天府名品”品质认证工作,联盟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和秘书处。“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接受国家认证认可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联盟章程组织联盟成员机构开展“天府名品”认证体系的建设及认证实施。

“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制定相应产品和服务的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检查、服务管理能力审核、后续监督等要求等做出规定。认证实施规则经联盟秘书处确认后,由实施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机构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承认认证联盟章程,并符合相应条件的认证机构,按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认证联盟成员大会批准通过正式成为联盟成员机构。

第二章 “天府名品”认证

第六条【认证实施】 经营主体自愿通过“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台向具备资质的联盟成员机构提出“天府名品”认证申请,联盟成员机构基于《“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及对应产品或服务的天府名品认证标准、天府名品认证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在时限要求内向申请主体反馈是否受理本次申请。对通过受理的申请,联盟成员机构应根据实施细则制定认证评价方案,并基于评价方案对申请进行初评、复评、现场审核及认证决定,认证结果通报省市场监管学会、省标准院,并及时在“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台公开。

第七条【证书发放】通过认证的,认证实施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天府名品”认证证书。

获得认证证书的经营主体,凭证书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申请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

第三章 跟踪管理

第八条【获证后监督】联盟成员机构对其认证的“天府名品”产品和服务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变更、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第九条【认证变更】 发生以下情况时,获证组织需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证书的变更申请:

获证主体管理体系发生变更的;

获证主体服务场所发生变更的;

获证主体服务功能、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

获证主体组织结构发生变更的;(获证产品(服务)性质是否受到影响)

获证主体认证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

认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要求组织提交变更申请的。

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具体情况判定变更申请审查方式。

第十条【暂停、恢复和撤销】 获证主体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服务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工作规则要求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或撤消的处理决定,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

第十一条【联盟管理】联盟成员机构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检测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章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解释】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细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

附件3

“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有序推进“天府名品”品牌建设,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3〕13号)、《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府名品”品牌标识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设计,委托省标准院以本院名义申请商标及著作权登记保护。

第三条“天府名品”品牌标识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使用本办法。

第四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学会”),负责“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跟踪问效等具体管理工作,营造公平、公正、权威、可信的使用氛围,维护品牌形象和权益,提升品牌价值。

第二章 申请及授权

第五条符合《“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DB51/T 2860-2021)和本细则中有关限定范围等要求的经营主体,通过“品质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申请授权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

(一)品质认证方式

申请条件:获得“天府名品”产品(服务)认证证书;

申请授权时需提交的材料:企业证照及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书、“天府名品”产品(服务)认证证书;

申请渠道:“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台。

(二)“自我声明”方式

申请条件

1.暂不以“自我声明”方式申请授权的产品类别:

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类产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特殊(保健)食品、特种设备、药品等;

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

中国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产品;

其他不适宜采用“自我声明”方式申请授权的类别。

2.在“自我声明”范围内的企业应符合《“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申请授权时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主体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材料;

2.《“天府名品”标识使用授权申请自我声明》;

3.企业证照复印件(盖章);

4.自评报告;

5.产品或服务描述及品质证明材料;

6.达到《“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标准要求的佐证材料;

7.市级以上质量奖获奖证明,省级以上专利奖获奖证明,全国标准创新贡献等证明;

8.产品(服务)关键性指标、质量竞争力等优于同类产品的佐证材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渠道:“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按《工作细则》要求提交充分、翔实的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省市场监管学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品质认证”方式申请授权的,根据认证证书注明的范围进行审核,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自我声明”方式申请授权的,必要时可组建专家组进行审查,最长完成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通过审查的,公示5个工作日;未通过审查的,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公示期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报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发放《“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证书》。

第三章 使用及维护

第八条获得“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的经营主体合法依规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

标识使用单位应持续保持企业、产品或服务符合“天府名品”相关标准要求;自觉接受相关方的跟踪评价,发生违规行为时,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主体及其产品(服务)的基本信息或质量要素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授权使用证书变更。通过“品质认证”方式获取“天府名品”标识授权的,向相应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凭变更后的认证证书向省市场监管学会申请授权使用证书变更。通过“自我声明”方式获取“天府名品”标识授权的,参照申请标识授权要求向市场监管学会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申请请授权使用证书变更。不符合授权变更条件的,需重新申请“天府名品”认证或“自我声明”。

证书有效期内,被授权单位应每年向省市场监管学会提交《“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暂停“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

以“品质认证”方式获得授权的,在产品(服务)或认证证书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并通过授权使用证书变更的;

以“自我声明”方式获得授权的,在企业及其产品(服务)发生变化,未及时完成授权证书变更的,或在相关标准变更、评价依据变化,未重新自我评估并完成声明备案的;

《“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等评价依据变化未完成相应证书变更和“自我声明”的;

存在其它需暂停使用的情形。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撤销“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注销授权使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授权证书暂停使用,且使用暂停期满未完成整改的;

授权期内授权证书暂停使用恢复后,再次被暂停使用的;

授权期内发生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事项的;

同一产品(服务)授权期内2次未达到“天府名品”标准的;

作为取得“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依据的资质、资格、荣誉证书等被有关部门取消的;

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授权使用证书的;

拒绝接受与品牌标识管理相关跟踪评价的;

其他应撤销使用授权的。

第十一条被撤销品牌标识使用授权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

附件:“天府名品”标识使用授权申请自我声明

 地区: 四川 
 标签: 细则 市场监督 品牌 标准化工作 标识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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