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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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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03 14:40:33  来源: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557
核心提示:根据《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司办〔2020〕17号)要求,我局梳理出《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02 截止日期 2021-06-1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汕头市
备注  

根据《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司办〔2020〕17号)要求,我局梳理出《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1年6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tnyzfk@163.com。

2.通信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春泽庄振海大楼406;邮编:515041。

附件: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xlsx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日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违  反  规  定 处  罚  依  据 不予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后及时补办的  
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注册登记使用的;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经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之前,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取得临时牌证。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责令改正还及时改正的  
5 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涉事产品数量较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7 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涉事产品数量较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办理登记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田间作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共同商定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使用农药的名称、用量、生产企业、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方式等信息。服务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地区: 汕头市 
 标签: 行政处罚 农业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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