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们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告知承诺的通知》,现征求相关意见建议,请于5月1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如无意见也须书面反馈。
联系人:霍志清
联系电话:0471-4507181
电子邮箱:hzq@nmaic.gov.cn(内外邮箱)
nmsltc@163.com(外网邮箱)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告知承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 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已在2018年开展了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告知承诺试点工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推行“告知承诺制”,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在自治区范围内申请下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二、“告知承诺制”许可办理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
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
称和相关的条款;
2.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
3.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办理流程;
6.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相关内容,愿意作出承诺,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实;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上述内容;
3.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4.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申请人应对照法定许可条件和告知内容全面自查,承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6.若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审批决定。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不进行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事中事后监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属地监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从严处理,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加强调查研究。对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要加强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关键风险点评估,以包容审慎为原则,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措施,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三)规范许可工作。各盟市要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告知承诺标准,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要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实现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服务指导。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针对性指导。鼓励设立提前咨询、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服务,提前咨询应明确办结时限。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盟市要加强对告知承诺许可工作的指导,要及时监督、检查、总结工作经验,收集掌握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于6月15日和10月30日前将实施告知承诺的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食品流通处,报送邮箱:nmsltc@163.com。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告知书
2.申请人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告知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作出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不对食品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现将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审查细则(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
(一)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二)申请变更许可(食品销售)的,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申请延续许可(食品销售)的,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
三、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出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4.申请人承诺书。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提交仓库具体地址、配套设备设施的基本信息;
开展网络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网站地址及截图;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一)申请人提出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申请: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可以不提供);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
4.申请人承诺书。
(三)申请人提出延续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申请: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
3.申请人承诺书。
五、监管和法律责任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从严处理,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2
申请人承诺书
1.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实;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上述内容;
3.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4.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申请人应对照法定许可条件和告知内容全面自查,承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6.若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