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稿涉及的重点问题
请重点对征求意见稿的以下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第十三条关于区域开发的,应当结合实际,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处理、垃圾转运及处理、医疗废物处理以及其他危险废物处理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同时规定规划工业用地产业项目时,应当布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预留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空间的规定。
(二)第二十一条关于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限制机动车通行的规定以及相关程序的规定。
(三)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的规定,第四款关于在夏秋季日照强烈时段,暂停露天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或涉挥发性有机物生产活动的规定。
(四)第二十三条关于禁止从事经营性露天烧烤、有油烟排放的露天食品加工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禁止露天焚烧塑料垃圾、生物质等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行为的规定。
(五)第二十四条关于既有商业设施通过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可以设置餐饮项目的规定以及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户应当安装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等规定。
(六)第二十五条关于业主或者物业管理者不得出租和出借其物业给单位和个人用于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准入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也不得为上述项目提供场地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规定。
(七)第三十四条关于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的规定。
(八)第三十六条关于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宅可能受到的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影响情况以及相关的防治措施,并在房屋销售合同中予以载明的规定。
(九)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
(十)对征求意见稿其他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二、公开征集意见时间
2021年1月6日-2021年2月5日。
三、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一)通过征求意见网页填写提交。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bfagch@gz.gov.cn。
(三)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
(四)传真:020-83203080。
提交意见请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四、公众意见的处理
我局将在征求公众意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