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产品类别 |
类别代码 |
核准证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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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证产品品种明细 |
1 |
粮食加工品 |
A01 |
小麦粉(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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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通用) |
A02 |
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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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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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
挂面(手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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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面(手工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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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
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
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蒸谷米、混合杂粮类];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挂面类仅包括手工面)、米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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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调味料 |
C01 |
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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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造酱[大豆酱(黄酱)、大酱] |
C02 |
调味料(半固态、固态) |
半固态(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油辣椒]、固态调味料(花椒面、香辛料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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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方便食品 |
E01 |
其它方便食品 |
其它方便食品(方便米粉、方便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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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饼干 |
F01 |
饼干 |
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煎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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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膨化食品 |
G01 |
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爆米花) 注:通过气流膨化工艺加工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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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蔬菜制品 |
J02 |
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 |
自然干制蔬菜(豆角干、茄子干、辣椒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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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果制品 |
K01 |
水果干制品 |
水果干制品(葡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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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L01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
烘炒类坚果制品(炒花生、炒瓜子、炒松子、其他)、油炸类坚果制品(炸花生)、其他类坚果制品(水煮花生、糖炒花生、咸干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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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蛋制品 |
M01 |
蛋制品(再制蛋类) |
再制蛋(咸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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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淀粉制品 |
P01 |
淀粉制品 |
淀粉制品(粉条、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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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它食品 |
T01 |
其它食品 |
其它食品(糖葫芦、冷冻元宵、冷冻玉米、冷冻粘豆包)等 |
为优化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流程,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营造小作坊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我局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哈尔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
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反馈意见请于6月10日前报送市局食品生产处。
联系人:潘大威,电话:0451-88447773
邮 箱:shipin-harbin@163.com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哈尔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保障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商铺、门店、摊贩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哈尔滨市市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告知承诺制管理实施工作。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发证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生产加工
第四条 小作坊核准类别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准予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执行。
第五条 小作坊实行一坊一证的原则,即同一食品生产场所只能申领一张核准证。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分别办理核准证。
第六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六)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核准证正本,明示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小作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小作坊食品卫生规范,保证生产环境卫生、生产设备清洁、生产管理合规。
第九条 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小作坊食品有预包装的,应当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以下内容:
(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二)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核准证编号;
(四)成分或者配料表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照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标注。
小作坊食品没有预包装的,应当在食品盛放容器上加贴相应的标识。
第十一条 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 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第三章 发证程序
第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再向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小作坊核准证,应当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纳入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只要相应食品类别小作坊申请人公开承诺符合核准条件,即应当场发证,保证办证效率。
第十六条 核准决定作出后,行政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核准证的小作坊不得再以“先证后核”方式申请核准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品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要变更准许生产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小作坊应当在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核准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请书;
(二)小作坊核准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小作坊核准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发放新的小作坊核准证,核准证编号不变,核准日期为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变更核准的日期,有效期与原核准证一致。
第十八条 小作坊需要延续核准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核准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延续核准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请书;
小作坊核准证正本、副本;
与延续核准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小作坊核准证遗失、损坏的,应向原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补办。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小作坊核准证,核准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二十条 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小作坊核准证正本、副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办理小作坊核准证注销手续:
申请人申请注销的;
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的。
小作坊核准证被注销的,区、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予以公告。
注销后的核准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核准证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核准证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小作坊核准证编号由汉字“小作坊(准)字”后加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小作坊核准证编号不得重复使用。
小作坊核准证编号具体形式为:10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4位为小作坊序号,前6位与后4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
小作坊(准)字****** ****。
小作坊序号自0001开始顺序使用。已使用过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序号不得重复赋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