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治区质监局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要求,起草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各地质监局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正式意见反馈至区局标准化处。
联系人:隋道明,电话:0991-2811250、19990119628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7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各地(州、市(设区的市,下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地(州、市)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区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事项的申请(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工作程序、管理措施等),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各地(州、市)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需求以及标准制定能力等因素进行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四条 经批准后,各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州、市)的地方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立项、批准、编号、发布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立项程序、编写质量、编号备案、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等负责。
第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自治区地方标准而又符合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可以制定本地(州、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不得制定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产品地方标准。
第六条 各地(州、市)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七条 各地(州、市)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地方标准”。
地(州、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再加“/T”组成(见附件)。
示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地方标准代号:DB6501/T
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代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 各地(州、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15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
各地(州、市)地方标准在公告后15日内,应当将标准的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各地(州、市)地方标准备案材料转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地(州、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对现行本地(州、市)地方标准规范进行清理,对继续有效的按照有关程序转化为本地(州、市)地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的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州、市)地方标准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国家标准委备案过程中提出、或发现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对地方标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撤销批准文件。
第一十条 本办法自 起实施。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
地方标准代号
乌鲁木齐市 DB6501/T
克拉玛依市 DB6502/T
吐鲁番市 DB6521/T
哈密市 DB6522/T
昌吉回族自治州 DB6523/T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DB6527/T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DB6528/T
阿克苏地区 DB6529/T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DB6530/T
喀什地区 DB6531/T
和田地区 DB6532/T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DB6540/T
塔城地区 DB6542/T
阿勒泰地区 DB6543/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