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湖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3月16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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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3月6日
湖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曝光惩戒作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该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
(四)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本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机制。公开的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在门户网站上设立政务公开栏,公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以下内容:
(一)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事项;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期限;
(三)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条款;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自由裁量的幅度;
(六)行政处罚办理机构、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机关;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对依法制定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制度和程序应当一并公示。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单位性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三)行政处罚内容;
(四)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执法依据;
(五)行政处罚日期;
(六)行政处罚办理机构、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机关;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肖像、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本办法第八条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开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开,也可同时采用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做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予以公开,并每月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变更、撤销的,应当在变更或者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中予以变更说明。变更说明内容包括变更、撤销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审核机制,负责对拟公开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核,报本级主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经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完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职责,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门户网站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应与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平台相衔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的;
(三)在公开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时限为自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附件: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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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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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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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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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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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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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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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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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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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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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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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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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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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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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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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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