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6〕296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6〕29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1-02 03:51:07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8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大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办〔2016〕296号
发布日期 2016-10-26 截止日期 2016-11-0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四川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34/119309.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大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可以在2016年11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成都市青羊区东玉龙街37号A435室(邮编:610017),并注明“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25424711@qq.com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28-8663301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四川省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以中老年人为对象,利用会议、健康讲座等形式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社会公众反映较大。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许可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经营范畴,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各地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和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70号)等文件要求,督促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者及时办理含保健食品许可范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如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会销场所应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不得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不得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
 
  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许可经营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的宣传,但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提供场地的管理方应当查验会议营销举办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其许可证和举办方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宣传行为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广告内容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另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三、规范会议讲座,打击违法行为
 
  对于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查处”。
 
  出租宾馆、酒店、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给没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查处。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产品为没有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或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按照第一百二十三条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违法宣传的,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情形严重的,同时上报省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查处。
 
  四、加强日常监管,营造社会共治
 
  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思路,探索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
 
  (一)将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纳入日常监督计划,重点对经营主体资格、产品合法性、宣传内容、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加大对此类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充分利用快筛快检技术,重点针对非法添加物质进行检测。
 
  (二)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宣传进医院、学校、社区的工作,尤其应加强中老年人群的宣传引导工作,普及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开展消费警示,曝光典型案例,揭露讲座促销真相,还原保健食品真实功效,引导广大群众合理消费保健食品。
 
  (三)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利用已建成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力量,加强对重点场所摸底、排查,加大稽查查案力度;要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主动发现问题,营造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与工商、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违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地区: 四川 
 标签: 会议营销 广告宣传 指导意见 食品经营许可 广告 消费者 食品安全法 保健食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