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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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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06 02:35:45  来源: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1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我局起草了《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6年5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综合协调处。
发布单位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4-29 截止日期 2016-05-1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州市
备注  http://www.gzfda.gov.cn/business/htmlfiles/gzfda/yjzj/201605/114408.html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我局起草了《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6年5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综合协调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zssab@163.com,或邮寄至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处。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9日

  附件1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 》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登记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构建严格的监管体系。要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关于做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产〔2015〕391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摊贩登记卡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餐〔2015〕390号)、《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穗食安办〔2015〕24号)等文件要求,在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的申办程序、办事指南指引下,简化申办程序,制定办事指南,加强登记信息审核,运用“广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系统”和“广州市食品摊贩管理信息平台”,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登记台账和业户档案,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实施规范化、痕迹化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排查、评估和治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情况和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将纳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内容。
 
  二、确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特点,确定《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见附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进行调整。生产《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的,需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原则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政府统筹或指导下,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
 
  (二)不得在市城管委《关于划定严禁乱摆卖区域的通告》(穗城管委〔2011〕183号)规定的严禁乱摆卖区域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食品摊贩区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应按照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遵循“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随当地经济增长和市场发育水平对食品摊贩区域规模进行控制和调整。
 
  四、食品摊贩区域配套管理要求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食品摊贩区域的经营时段、保洁要求、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划线、统一标识,按需要设立信息公示栏、公平秤、较大规模的区域(内有摊贩200家以上)应设立投诉举报处理点。
 
  (二)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具备与食品安全相配备的经营环境。食品摊贩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管理机构。
 
  (四)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按照经营的食品品种,划分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预包装食品经营区域以及餐饮经营区域等。
 
  (五)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1.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2.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3.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六)不得在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内销售以及宰杀活禽、活畜,
 
  (七)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八)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内食品摊贩超过200家的,应当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市场经营情况;监控录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九)餐饮经营区域要设立与经营项目和模式相适应的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餐饮经营现场不设置粗加工区域,应配备复热设备,食品成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以上。
 
  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区政府要加强培训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相关资料和发布公告等形式,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方式,面向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和食品摊贩经营者开展《条例》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其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引导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和食品摊贩经营者按照《条例》规定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鼓励食品小作坊升级改造或转产转业。鼓励举报投诉和社会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地区: 广州市 
 标签: 食品生产加工 食品质量安全 小作坊 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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