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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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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1-12 08:42:47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492
核心提示:为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1-11 截止日期 2015-11-1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天津
备注  http://www.tjmqa.gov.cn/xwzx/tg/4258.html
各区县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11月18日之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生产监管处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辉     联系电话:27182158(传真)
 
  邮箱:内网李辉OA或spc507507@163.com 。
 
 
  2015年11月11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深入和稳步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 第198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5]135号)的规定要求,指导全系统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职责分工问题
 
  1、按照《办法》及总局文件要求,结合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责>的通知》规定,对委各部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职责进行了任务分解,责任部门包括: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处、行政审批处、市审查中心、信息化处、办公室、食品综合处、稽查总队、法规处、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处,具体工作任务详见《市市场监管委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1)。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参照委各部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流程。
 
  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处会同行政审批处、法规处、市审查中心等部门编制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
 
  2、市市场监管委将适时下放第二批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至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届时,市市场监管委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食品等4个食品类别生产许可工作;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其余27个食品类别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滨海新区负责按照市政府规定实施本行政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二、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意见》(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790号)(以下简称《意见》)效力问题
 
  《意见》继续有效执行,但《意见》中有关规定与《办法》存在不一致的内容,以《办法》的规定为准。
 
  1、新建、改扩建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不再提供环保部门的环评合格证明材料。
 
  2、新申证企业(含迁址换证企业) 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不再提供乡镇街或以上政府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证明。
 
  三、关于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问题
 
  申请人应依据《办法》和《意见》的规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其中,申请材料有效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提供当地产业政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本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2、应提供经当地乡镇街或以上政府盖章确认的本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四、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问题
 
  市市场监管委和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材料时,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受理申请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市市场监管委和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不再交市审查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直接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宜。
 
  五、关于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前抽查问题
 
  对于经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企业(包括市市场监管委和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批的企业),继续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津质技监局食监[2013]77号)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前抽查;对于未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不再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前抽查。
 
  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审核整理
 
  1、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审批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时效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市审查中心负责对经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的齐全性、时效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进行整理、汇总;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处负责对拟报批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的齐全性、时效性进行审核。
 
  2、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受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时效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市审查中心负责对经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的齐全性、时效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拟报批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的齐全性、时效性进行审核。
 
  七、关于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使用
 
  1、新版证书未正式使用前,对于新获证、延续换证和变更许可证的企业,各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可继续印发老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2、在新版证书副本上标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要将编号标注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备注”栏内。
 
  3、对于获得多张老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引导企业一并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4、由市市场监管委审批发证的获证企业名单自发布公告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区县市场监管局确定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名单后报市审查中心制证;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发证的由区县市场监管局自行安排。
 
  八、关于一家企业同时涉及市、区县两级审批权限的食品生产许可问题
 
  1、新建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同时涉及市、区县两级审批权限的,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由委审批处统一受理,审查中心统一组织联合审查,市、区县两级分别审批,委审批处统一发证。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食品的顺序编号。
 
  2、已获证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涉及市、区县两级审批权限的,由区县局统一受理,审查中心统一组织联合审查,市、区县两级分别审批,区县局统一发证,原证号不变。
 
  九、关于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对于委托加工备案的问题明确答复:“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十、关于落实工作保障
 
  1、为保障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顺利实施,委财务处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机关预算。
 
  2、市市场监管委相关部门和区县市场监管局要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落到实处。要配备证书打印、二维码赋码、档案保存等设备设施,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3、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批工作程序。委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处、行政审批处、市审查中心要依职责编制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方便企业办理许可事项。
 
  4、市市场监管委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大力加强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提升审批工作效率。
 
  5、市市场监管委和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食品生产许可配套规定、制度和标准的制定工作,保障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实施。
 
  6、为有效推进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工作,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平稳移交,市市场监管委将采取抽调区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人员到委食品生产监管处挂职轮训的方式,提升区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能力。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妥善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
 
  7、市市场监管委将不定期对重点区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督查,把行政许可公开、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廉政要求等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发现违规收费、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建立健全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2015年11月10日
 地区: 天津 
 标签: 生产许可审查 生产许可管理 规范性文件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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