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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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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13 14:03:58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我局牵头组织制定《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已经过专家评定,现将《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发布单位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12 截止日期 2025-06-1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宁波市
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我局牵头组织制定《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已经过专家评定,现将《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电子邮箱:247488785@qq.com;

2、纸质邮件:鄞州区和济街69号,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收;

3、联系电话:89189824;联系人:吕史维;

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

附件1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意见反馈表.doc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条件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标准,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仅适用于宁波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方案中所称食品加工用预拌粉是指以谷物粉、豆类粉、薯类粉、食用淀粉、变性淀粉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经过筛(或不过筛)、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制作糕点、饼干、面米制品等产品的预先混合的食品加工用原料。

第四条 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的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其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类别编号为3101。食品加工用预拌粉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表1。
表1 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类别目录列表

申证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执行标准 备注
其他食品 3101 其他食品 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 有效的、相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  

第五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六条 企业厂房选址、厂区布局、道路、绿化和厂房设计、内部建筑结构、人流、物流、气流、排水等满足食品安全要求,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和虫害侵入, 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第八条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脱包缓冲间、配料车间、混合车间、内包装车间、外包装车间等,辅助设施包括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第九条 生产车间应当按洁净度要求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具体划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划分表

产品名称 清洁作业区 准清洁作业区 一般作业区
食品加工用预拌粉 内包装车间 脱包缓冲间、配料车间、混合车间等 外包装车间、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第十条 清洁作业区出入应有合理的限制和控制。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区入口应分别设置换鞋、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地面不得积水。各区域的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材料。

第十一条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必要时设有温度、湿度控制设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和安全贮存的要求。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有与申证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应当符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各个设备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密度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物料转运时应密闭转运,配备适宜的防护及转运设施。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配料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备等。

第十三条 混合车间必要时应配备除尘设施。

第十四条 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检验项目及主要检验设备见附件2。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工艺需要,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

第十六条 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加工工艺相符,其基本生产工艺为:

原料验收→过筛(必要时)→配料→混合→内包装→打包→入库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生产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与实际操作应保持一致性。

第十八条 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可设为:原料验收、配料、混合。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人员要求、人员培训、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24 年第 4 号公告、《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应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与生产者规模、工艺、设备水平相适应。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配料、混合、包装、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第二十三条 建立留样管理制度。规定的产品留样间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并有留样及其处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应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应当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风险管控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充分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企业提供试制产品的有效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包含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本方案参考的主要标准

2.本方案参考的检验项目与主要检验设备表

 地区: 宁波市 
 标签: 市场监督 生产许可审查 生产监督 评定 食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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