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调味面制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督促生产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力保障全省调味面制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题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省局提出了本审查工作指导意见。
2013年8月1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调味品、方便食品、水产制品、炒货食品及其坚果制品、蜂产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等7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2013年5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糖、糖果制品(包括果冻)、速冻食品等7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根据市政府简政强区事权改革的工作部署和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依照依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9号令)以及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2〕58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府令2013年第90号)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工作进行通知。
为督促全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其持续保持保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现就加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做出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甘质监食〔2012〕374号)文件要求,省局将原由省局组织实施的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调整由市局组织实施。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局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
关于湖北XX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回复。
根据《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桂质监发〔2012〕238号)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自治区质监局将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发证权限,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批和发证事项的公告。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部分审批权的决定》(甘政发〔2010〕103号),省局决定,将原由省局组织实施的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调整由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根据《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桂质监发〔2012〕238号)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广西区质监局将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发证权限。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生产监管职能,依法有序地推进扩权强县工作,为食品生产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提供更便捷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局系统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工作分工进行了调整(见沪质技监食〔2012〕582号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调整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现决定调整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