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新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两个事项实行联动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方案适用于舟山市植物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方案中所称植物蛋白肽是指以富含蛋白的可食用植物(豆类、谷类、坚果及籽类等)、食品加工用粕类或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等单一物质为原料,经过原料前处理、酶解和(或)微生物发酵、过滤、杀菌、异物检测、干燥等工序生产的,相对分子质量在189~10000的肽为主要成分的产品,下文简称为植物蛋白肽。
为规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印发适用《公司法》等12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局制定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6部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严格规范其他食品生产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等法律法规,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其他食品【果冻制作料、饮品配料制作料(热加工型)、冷冻饮品制作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粕类)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湿粉类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服务企业食品生产需要和产业发展,统一我市动物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局制定了《舟山市动物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食品加工用乳酸菌、食品加工用乳酸菌制品、即食乳酸菌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在宁波全市范围内适用,请遵照执行。
试点实行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2020〕6 号 )
为了严格规范其他食品生产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等要求,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其他食品(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方案中所称运动营养补充品指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核发事项将于2024年4月7日上线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大释放经营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实施方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相关产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新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