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0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15号)要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我局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0〕76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助力食品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现就恢复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食〔2019〕519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办理程序。为进一步做好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工作,现将相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为规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运动营养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自2020年3月1日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新增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负责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调整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其他食品的生产许可仍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20年3月1日前,已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我局围绕企业开办“准入又准营”目标,以“一网通办”为载体,加强对行政许可依据、环节、成本、时间的规范性设计,努力推进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再造,切实提高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
为了做好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活动,保证生产许可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省运动营养食品产业发展,规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活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
为确保冷链食品安全,规范成都市冷链食品的生产加工行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川食药监发〔2016〕61号)和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7〕211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冷链食品生产许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