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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特食〔20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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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21 09:43:55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64
核心提示: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食〔2019〕519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办理程序。为进一步做好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工作,现将相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特食〔2020〕173号
发布日期 2020-04-17 生效日期 2020-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食〔2019〕519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办理程序。为进一步做好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工作,现将相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对象与申请材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保健食品批件持有人,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生产销售情况核实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核实申请表》(见附件1)和《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核实申请相关材料清单》(见附件2)所列材料,并在申请表等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前,应当事先取得实际生产销售该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核实报告》(见附件3)。其中,自行生产销售或委托本市其他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该保健食品的,应当事先取得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被委托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销售情况核实报告;委托外省市企业生产销售该保健食品的,应当事先取得由被委托生产经营企业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核实报告。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关于办理程序
 
  (一)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大厅特殊食品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附件2清单一致的,出具收件凭证。
 
  (二)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视情组织市局技术审评部门或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
 
  (三)经核实相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市场监管局在收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核实报告》。
 
  (四)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大厅特殊食品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取件。
 
  三、关于工作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办理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核实工作的实施部门和联系人,明确办理程序与要求,指导保健食品批件持有人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市局部署开展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向企业出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核实报告》。
 
  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技术审评部门根据市局部署开展核实工作。
 
  如市场监管总局对该项工作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要求执行。
 
  联系人:项艳,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15分机。
 
     附件:1.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核实申请表
 
  2.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核实申请相关材料清单
 
  3.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核实报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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