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以来,我局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要求,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类)核发工作。现根据许可实际中遇到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市政府优化服务改革任务部署,提升行政效能、创新政务服务渠道,构建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和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保障作用。
为保证三七花茎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6号令)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是指以三七花茎叶鲜品或干制品为主要原料,经拣剔、清洗、干燥、包装或其他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管理,充分发挥电子证书作用,更好地方便企业、服务社会,结合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趋势,省局制定了《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局将乳制品、白酒、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5个大类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放至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由省局负责实施许可的兰州新区辖区内的29大类(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外)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全部下放至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仍保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3类特殊食品的许可权限。
根据总局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66号),我局6月初印发了《关于印发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111号),部署在全区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企业反映部分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在无故不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发放《补正告知书》、不按时限进行现场核查、不按时限发放生产许可证等情况;同时在自治区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我区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失效后,仍在继续违法生产。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层级的决定》(黑政规〔2017〕1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批复》(黑政函〔2017〕79号)(以下简称《批复》)要求,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明确及调整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事宜通知如下。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维护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严肃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青冈亚华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绿叶乳品有限公司延续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生产许可证;批准青冈亚华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飞鹤(甘南)乳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子乐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试行)》的相关规定,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即日起正式启动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
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的指导,省局组织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及有关专家编写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中参考使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把符合产业政策作为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7年1月12日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保化〔2017〕4号),为进一步抓实我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对以上通知中的未尽事宜作出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