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甘质监食〔2012〕374号)文件要求,省局将原由省局组织实施的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调整由市局组织实施。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原由省局组织实施的以下14种食品的审批发证工
作调整由市局组织实施,包括: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蜜饯、速冻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蔬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详见附件1)。
(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关于“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的规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由市局实施。
二、由市局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生效时间
对调整由市局组织实施的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办理:自2013年2月1日起,统一由市局受理实施公告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XXXX XXXX XXXX,QS代表生产许可,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详见附件1)。对于下放由市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证书编号中“企业序号”,从省局未使用过的该食品所在地企业序号中顺序赋号,不得在同一食品中重复总局、省局已使用过的企业序号。
四、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责任分工
(一)市局负责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工作:由食品科陆君琴同志负责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申请材料齐全、企业缴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后,由分管局长签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由市局食品科冯涛同志负责组织获得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资质的审查员(审查员名单详见附件2),对受理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由陆君琴负责食品生产许可材料整理存档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打印及管理工作,食品生产许可材料齐全后,由市局食品科科长康文斌同志负责牵头汇总并汇报局领导后,统一由局领导签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四)属于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的事宜由市局食品科康文斌同志负责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013年2月28日
附件1
许可权限调整后由市局许可的产品目录
序号 |
食品类别 |
产品类别 |
产品类 别编号 |
1 |
粮食加工品 |
小麦粉 |
0101 |
2 |
粮食加工品 |
大米 |
0102 |
3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油 |
0201 |
4 |
酱油 |
酿造酱油 配制酱油 |
0301 |
5 |
食醋 |
酿造食醋 配制食醋 |
0302 |
6 |
速冻食品 |
速冻食品 |
1101 |
7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1201 |
8 |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
糖果制品 |
1301 |
9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1601 |
10 |
水果制品 |
蜜饯 |
1701 |
11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1801 |
12 |
蛋制品 |
蛋制品 |
1901 |
13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2301 |
14 |
茶类制品 |
茶叶 |
1401 |
附件2
陇南市获得全国食品生产
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质人员名单
序 号 |
姓 名 |
所在单位 |
1 |
冯 涛 |
市 局 |
2 |
王志平 |
市 局 |
3 |
高小林 |
市质检所 |
4 |
冯小龙 |
市质检所 |
5 |
冯水云 |
武都分局 |
6 |
李克俭 |
徽县局 |
7 |
王 强 |
徽县局 |
8 |
逯 翠 |
徽县局 |
9 |
李 虎 |
成县局 |
10 |
卢建修 |
康县局 |
11 |
聂兆平 |
西和县局 |
12 |
刘晓军 |
西和县局 |
13 |
陈 嘉 |
礼县局 |
14 |
赵岩宏 |
宕昌县局 |
15 |
左明明 |
两当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