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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河南省调味面制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质监食发〔2013〕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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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6 01:46:18  来源: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87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调味面制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督促生产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力保障全省调味面制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题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省局提出了本审查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豫质监食发〔2013〕305号
发布日期 2013-08-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qi.gov.cn/sitegroup/root/html/2c288181436a4f8b0143be5cd93d0df9/20140403165109238.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调味面制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督促生产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力保障全省调味面制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题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省局提出了本审查工作指导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要严格按照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全省调味面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审查工作。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本审查工作指导意见适用于调味面制食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本审查工作指导意见是《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其他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细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面制食品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而制成的即食食品。
 
  调味面制食品的产品归类统一纳入方便食品申证单元,调味面制食品不允许分装。
 
  二、生产许可条件要求
 
  (一)基本生产工艺流程
 
  原辅材料 → 调粉(配料) → 挤压熟制 → 冷却整型(成型) → 坯料杀菌 → 调味 → 包装 → 成品
 
  (二)管理制度要求
 
  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采购制度审核内容
 
  (1)有原辅料供应商评价办法;调味料由外协加工的,应有明确具体的质量控制制度;(2)进货验收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3)采购制度应保证原料、辅料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规定。对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应了解其中的食品添加剂的成份及性能;(4)企业进行原料进货查验时,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
 
  2.主要原料及产品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1)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规定;(3)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4)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5)出厂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相关内容。
 
  3.人员要求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企业治理结构中至少有1名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调味面制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现场审查时应予以考核。配料等关键工序应由专(兼)职人员进行,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且经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企业应有2名以上检验人员,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能够独立操作,准确开展全部出厂检验项目。
 
  4.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审核内容
 
  (1)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台账、生产过程和关键控制点等的管理规定,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记录、生产设备清理清洗消毒记录、工作服(帽、鞋)清洗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特别是食品添加剂使用及配料记录、包装记录、内包装材料灭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退货处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使用记录、停产复产记录等。
 
  5.过程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过程管理制度应规定:(1)厂区环境、厂房、生产车间、生产设施等的卫生管理制度;(2)主要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与清理清洗消毒制度;停产复产记录与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制度;(3)相关生产人员安全操作与管理制度;(4)生产过程与设备安全控制制度;(5)生产过程中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生产加工过程关键点的监控与检验制度;(6)生产现场人流、物流控制制度。
 
  落实过程管理制度:(1)清洁作业区员工的工衣、帽子、口罩和工作鞋为符合要求的专用工装。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员工的工装为符合要求的工衣、帽子和工作鞋。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员工的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指定区域使用的工装不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生产人员在未消毒和更换工装前,不得进行食品加工、生产;(2)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必须按管理规定进行清理清洗或消毒;接触湿物料的设备和工器具使用前、后应清洗,接触干物料的设备和工器具使用前、后应用干法清扫(必要时采用湿法清洗);(3)工作服、帽、鞋等应按制度要求更换、清洗、消毒。
 
  6.产品防护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1)生产设备清理消毒管理制度与操作手册;(2)确保发现原料不合格、加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安全产品等情况得到有效控制;鼓励企业对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掺杂使假进行必要的检测。
 
  7.各类制度应细化符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不定期"等模糊语言。
 
  8.检验管理审核内容
 
  (1)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出厂检验能力;(2)对出厂的调味面制食品逐批检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留存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3)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4)检验合格的产品批次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
 
  (三)生产场所要求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生产场所重点审核以下场所。
 
  1.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
 
  2.应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车间(粉碎间、油炸间)、配料间、调粉车间、挤压熟制车间、冷却整型及成型车间、坯料杀菌间、调味车间、内包装车间、外包装车间、设备及器具清洗间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以及工作服、帽的洗涤间等。
 
  3.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各个区域应隔离完全,不得车间下部隔离顶部连通),各工序前后衔接,人员通道、物流通道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内包装材料应分别通过各缓冲间分别进入生产车间。
 
  4.生产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包括:调味配料间、调味料缓冲间(暂存消毒间)、调味车间、内包材缓冲间(暂存消毒间)、内包装车间等。准清洁作业区包括:原料预处理车间、原料缓冲间(暂存消毒间)、调粉车间、挤压熟制车间、冷却整型及成型车间、香辛料粉碎车间、辣椒炸制车间、添加剂预混和车间、设备及器具清洗间等。坯料杀菌间应为清洁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的分界线。一般作业区包括:外包装车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工作服(含帽、鞋)清洗间等。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有效的卫生控制。
 
  5.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的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
 
  6.生产车间地面应采用不吸水、不透水,防滑、防腐蚀无毒的材料铺砌,无裂缝和易于冲洗消毒。地面应当具有适当坡度或排水系统,以保证排水通畅,地面无积水。墙壁应由不透水、不吸水、耐洗刷、防渗的材料构成,表面应平滑、无裂缝,并涂刷浅色、无毒、不易脱落、易于清洗、消毒、灭菌的涂料。
 
  7.应根据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的要求分别设置更衣室、洗手消毒室。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生产车间的更衣、洗手消毒、鞋靴消毒等设施应与生产能力(操作人员数量)相适应。更衣间内应安装紫外线杀菌灯;洗手消毒设施应包括非手动式洗手开关、消毒液、消毒池、干手器;鞋靴消毒应设置脚踏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风淋设施。
 
  8.生产区域内的卫生间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外门不得与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门窗相对。厕所的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9.设备及器具清洗间应与准清洁作业区相连,不单独设置。香辛料粉碎车间、添加剂预混和车间和炸制车间可以单独设置,但单独设置时应按照准清洁作业区生产车间的相关要求进行布局,并要注意物料输送过程中的卫生控制。不得在炸制车间内进行燃煤、燃柴和出灰渣操作。
 
  10.原辅材料库和成品库的面积应能满足生产能力和出厂检验时间的要求。
 
  11.化验室的面积适中、布局合理应能满足检验的需求;采光、通风、温控良好。超净工作台应与其他仪器设备分开封闭存放。
 
  (四)生产设备要求
 
  1.生产设备应齐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1)调粉和调味工序(主要指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等),应具备自动定量控制设备;(2)成型后的半成品(坯料)在调味前或内包装前,应具备杀菌设施(设备);(3)成品包装应具备全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成品能采用自动包装的应具备全自动包装设备);(4)注意审核企业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5)生产过程中所有接触食品的原料、过程产品、半成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须为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6)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志;(7)直接接触生产原材料的易损设备,如玻璃温度计,必须有安全护套;(8)设备选购时,应要求设备厂家提供相应的质量、安全性能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9)生产中使用的专业化仪器设备(如金属探测仪),应有专门的操作规程。
 
  2.调味面制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生产设备
 
  (1)调粉设备:调粉机、打面机、和面机;(2)自动定量:粉料、液体自动定量控制设备;(3)挤压熟制设备: 挤压式熟化机;(4)冷却设施:冷却输送带、冷却架、冷却台;(5)成型设备:成型机、切片(块)机;(6)调味设备:拌料机、混料机、调味机;(7)粉碎设备:粉碎机;(8)炸制设施:油炸锅、食用油加热装置;(9)杀菌设施(设备):紫外线杀菌器、臭氧发生器、隧道紫外杀菌装置等;(10)包装设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11)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3.必备的检验设备
 
  所有适用于调味面制食品的相关标准(含企业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申请人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检测方式。申请人申明自检的应该具备相应项目的检测设备,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所具有的设备型号、技术参数和操作人员情况。
 
  企业所具备的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同时还应具备能满足检验实际操作所需要的玻璃器具和试剂。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
 
  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样品留样间,按照规定逐批保存检验留存样品。
 
  三、生产许可检验
 
  (一)抽样和封样
 
  按照《其他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进行抽样和封样。
 
  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及企业所制定的调味面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管理公告的内容进行检验。
 
  附件:《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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