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郑质监食发〔2013〕11号)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郑质监食发〔2013〕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4 16:32:56  来源: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853
核心提示:为督促全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其持续保持保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现就加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做出通知。
发布单位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郑质监食发〔2013〕11号
发布日期 2013-03-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qi.gov.cn/sitegroup/zzj/html/fdae9f5d24b7c1ed0124c21bfee400f7/20130407164816060.html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督促全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其持续保持保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现就加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局负责全市食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局负责受理和审查获证企业的年度报告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年审工作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每满1年的当月内完成。

  二、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受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报告受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11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及相关生产许可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实施现场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是否有效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产品的抽样和检验按照实施细则中发证检验的要求进行,抽查结果要上报到市局。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市局将按照不少于该辖区获证企业总数的10% 进行实地抽查。

  三、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一)食品企业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获证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仅对获证满1个年度的企业);

  2.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检验手段或者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等情况。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质量保证水平,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和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3.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规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原材料进厂验收和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特别是如何保证出厂产品逐批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受控。

  4.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控制、标示标注、交货验收,质量纠纷及解决等情况。

  5.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以及标识标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6.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不合格整改情况;

  7.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9.提交以下有关资料(要加盖公章)。

  (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材料进厂验收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两份(如生产企业有不同申请单元产品和不同类别产品应分别提供好);

  (5)检验报告: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份(含原始记录),不同申证单元产品按相应细则要求分别提供完整检验报告;

  (6)提供带》*》号项目的安全代检协议和带》*》号项目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两份(不同申证单元产品按相应细则要求分别提供);

  (7)企业获证产品在用标识复印件一份;

  (8)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如有委托加工的,注明备案情况,并附上备案表);

  (9)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获得的荣誉及认证证书复印件;

  (10)企业在本年度周期内接受的各级官方组织的质量检验情况一览表;

  (11)企业实验室与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比对实验报告及比对记录、比对分析报告一份(按申证单元提供)。

  (12)企业在本年度周期内被媒体关注情况,包括正面宣传,负面关注(应同时提交对负面关注的应对情况和处置效果);

  (13)本年度周期内企业接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情况及处理(包括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处理)情况。

  (二)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应包含内容

  1.获证企业必须报告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仅对获证满1个年度的企业);

  2.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检验手段或者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质量保证水平,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和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3.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规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原材料进厂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情况,特别是如何保证出厂产品逐批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受控;

  4.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以及标识标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的事项;

  5.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不合格整改情况;

  6.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8. 提交以下有关资料(要加盖公章)

  (1)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附件2);

  (2)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明细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

  (4)获证产品在用标签1份;

  (5)检验报告: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份(含原始记录),不同获证单元产品分别提交完整出厂检验报告;

  (6)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需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提交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对于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自行检验的企业需提交《自行检验报告》及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比对报告》复印件;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委托检验的企业需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复印件(依照细则规定,每3个月送国家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各地要对报告的项目、数量及完成情况进行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企业年度报告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五、根据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查的情况,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分为三种。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全部符合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合格。二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不符合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合格。三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者经实地抽查企业的必备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不合格。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上述审查情况,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注明日期,加盖受理局的印章。

  七、不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理;获证企业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进行处理;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不合格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进行处理。

  八、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从河南食品安全网下载。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1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8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