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市局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
为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延续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等有关规定,现就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依法申请延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办理。
二、延续需提交的材料
(一)需要现场审查的,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延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适用现场核查);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含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仅需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的需提交,全面进行现场核查的无需提交)。
(二)不需要现场审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适用免现场核查);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含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3.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免于现场核查的延续企业可免于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中的《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等3张表格及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的情形
(一)申请人依法申请延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续时应当进行全面现场核查:
1.食品风险分级评定等级为B级、C级、D级风险的;
2.存在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侦查)未结案件的;
3.上一年度至提出延续申请之日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侦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上一年度至提出延续申请之日存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依法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声明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延续时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申请人依法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延续时应当就对应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1.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
2.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
3.省局2021年1月1日下放的乳制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等4个食品类别,下放后未由市局组织现场核查的。
已调整由县级审批的食品类别,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现场核查的企业范围。
四、需现场核查的企业确认程序
(一)延续企业是否属于本通知第三部分第(一)点第1、2、3小点情形,市局受理的由局登记审批科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一体化平台”查询确认,其中风险分级评定等级以“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一体化平台”最近一次评级为准,第3小点案件系统查询的起始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起,(查询条件为“立案时间”)。
(二)延续企业是否属于本通知第三部分第(一)点第4小点情形,市局受理的由局登记审批科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查询确认,系统查询的起始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起(查询条件为“抽样日期”)。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前述程序确认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的企业,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工作程序进行确认。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二)各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或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出现本通知第三部分第(一)点第1、2、3小点情形但未及时录入系统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0A文件传送将信息报送(抄告)市局登记审批科。
(三)属于市局受理的延续申请,市局登记审批科应及时将延续许可(包含准予许可与不予许可)的档案卷宗移交一份给辖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分工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做好许可信息的推送和事中事后的衔接工作。
(四)各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或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有效期为2023年5月15日至2028年5月15日,在执行过程如存在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反馈。《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泉市监〔2020〕153号)、《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泉市监〔202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适用现场核查)
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适用免现场核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 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