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
《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已经2022年3月18日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水平,督促获得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者(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者)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全市食品生产者开展的证后审查工作。
第三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按照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组织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市市场监管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证后审查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资质情况、从业人员管理、生产及环境条件、食品原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管理、一致性审查、标签标识、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证后审查采取“一表三随机”(即统一审查表格,随机确定审查时间、随机确定审查人员、随机确定被审查对象)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市食品监管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监管工作需要,对辖区内食品生产者开展证后审查。原则上对每家食品生产者五年内至少审查一次。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当增加证后审查的频次。
(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天津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点及工作内容,涉及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调味品、酒类、食品添加剂等高风险产品类别的;
(二)国家或市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监测发现问题、舆情热点关注、投诉举报及其他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者;
(三)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辖区实际,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随机抽取本辖区食品生产者作为被审查对象,制定证后审查工作计划并上报市市场监管委。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生产监管人员数据库、食品检查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和2名以上(含2名)食品检查员,组成证后审查工作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向审查工作组提供被审查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档案等资料。
第十一条证后审查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科级以上(含科级)监督检查人员担任,副组长可由食品检查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财务、信息化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审查。
每家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工作时间一般为1~2天,具体时间由组长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适当延长1天。
第十二条证后审查工作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前,应按照审查工作要求拟定现场审查工作方案,包括人员分工、审查重点等内容,确保审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应持区市场监管局签发的证后审查工作通知书前往食品生产者开展现场审查工作。
证后审查工作组进入食品生产者现场后,应召开会议,介绍双方人员,说明审查工作目的、程序、时间及相关工作要求,告知被审查食品生产者应当配合的事项。
第十四条证后审查工作组应根据审查工作要求,采取听取食品生产者汇报,查阅食品生产者记录、账目、票据,询问食品生产者员工,核查生产现场,考核食品生产者检验能力,核算成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数量,核对食品生产者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方式开展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证后审查工作组应在组长组织下,研讨、汇总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将问题情况与被审查食品生产者进行沟通,填写《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
审查工作组人员及被审查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被审查食品生产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组长应当在《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上注明情况,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证后审查采取扣分制,发现1项一般项不符合扣2分,发现1项*重点项不符合扣10分,发现1项**关键项不符合扣20分。证后审查结论根据最终扣分,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①符合:扣分<20分;②基本符合:20分≤扣分<35分;③不符合;扣分≥35分。
对证后审查结论属于基本符合或不符合的食品生产者,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证后审查工作组完成现场审查工作后,应及时汇总本次审查工作整体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相关工作建议),形成证后审查分析报告,连同《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于完成现场审查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系统。区市场监管局应将证后审查问题处置情况,原则上于完成现场审查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系统。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为保障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工作质量,证后审查工作组原则上不得将审查工作计划提前通知被审查食品生产者,工作上确有必要的可提前1天通知食品生产者。
第十九条证后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时限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证后审查。
第二十条 证后审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查食品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严禁将食品生产者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不得刁难食品生产者,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者的财物,不得向食品生产者推销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等,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工作经费及后勤等保障,确保证后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2022年3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3月28日发布的《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