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的总体要求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有关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着力构建监督检查体系,继续抓好体系检查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市场监管委对《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并经市市场监管委2017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
2017年3月21日
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问题整改监督工作机制,监督食品生产企业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组织对全市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的证后审查工作。
第三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按照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随机选取监管人员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证后审查,并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条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和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证后审查的重点是企业年度内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等内容;对于年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含变更或延续),并通过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企业,还应审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证后审查采取一表三随机的方式(即统一审查表格,随机确定审查时间、随机确定审查人员、随机确定被审查对象),对企业开展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监督企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市审查中心按照本市食品监管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监管工作需要,对辖区内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证后审查,原则上对每家企业五年内至少审查一次。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情形的高风险食品企业适当加大证后审查频次:
(一)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白酒、肉制品、食用油、其它食品、复配食品添加剂等获证生产企业;
(二)在国家及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不合格产品,经确认属实的;
(三)在国家及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检出问题样品,风险较大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
第九条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随机抽取本辖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证后审查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每季度末将下季度证后审查季度计划书面通知市审查中心,并做好证后审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市审查中心应汇总各区市场监管局报送的证后审查季度计划企业名单,按照工作时限要求,统筹安排,制定月度证后审查工作计划,并会同相关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审查中心应随机确定证后审查日期,并提前三日通知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同时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数据库中随机选取2~3名证后审查人员。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证后审核通知后,应在本局全部食品生产监管人员范围内随机选取2~3名证后审查人员(至少其中一名为科级干部),会同市审查中心选取的审查人员组成证后审查工作组,并负责向审查工作组提供被审查企业的生产许可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中一名食品生产监管人员为组长,一名审查员为副组长。必要时可聘请财务、信息化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审查。
每家企业证后审查工作时间一般为1~2天,具体时间由组长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适当延长1天。
第十三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在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前,应按照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要求拟定现场审查工作方案,包括人员分工、审查重点等内容,确保审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应持区市场监管局签发的证后审查工作通知书前往企业开展现场审查工作。
证后审查工作组进入企业后,应召开会议,介绍双方人员,说明审查工作目的、程序、时间及相关工作要求,告知被审查企业应当配合的事项。
第十五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应根据审查工作要求,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及账目、票据,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考核企业检验能力,核算成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数量,核对企业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方式开展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应在组长组织下,研讨、汇总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将问题情况与被审查企业进行沟通,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
审查工作组、被审查企业应在《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一式3份,市审查中心、区市场监管局、企业各留存1份。
第十七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对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法问题的,应立即通知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应在完成现场审查工作后10日内,汇总本次审查工作整体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形成证后审查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市审查中心应做好证后审查工作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分别于每年7月和12月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证后审查半年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和全年工作综合分析报告。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市审查中心应建立证后审查人员数据库,加强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市审查中心选取证后审查人员时应遵循回避原则,即参与被审查企业最近一次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证后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质量,证后审查工作组原则上不得将审查工作计划提前通知被审查企业,工作上确有必要的可提前1天通知企业。
第二十二条 证后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时限要求及其它相关规定实施证后审查。实施现场审查时,应向被审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证后审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查企业的商业秘密,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证后审查工作组应及时将《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移交辖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局应严格依法查处证后审查发现的问题,将《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及企业整改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上传到食品生产监管系统。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证后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可参照本规范,对本辖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证后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规范(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