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及省局《关于下放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鲁食药监食生〔2014〕140号)和《关于下放第二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鲁食药监食生〔2015〕63号)有关规定,为贯彻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创新管理,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简政放权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市局制定了《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停(歇)业开产管理办法(试行)》、《咸阳市食品安全监管不良行为记分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现就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第二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国家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现将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核、检验、发证日期等确切时限进行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意见》已于2015年2月25日经市局2015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事项的意见》(京食药监食生〔2014〕21号)同时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省局决定调整下放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质检总局令第79号)及省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2014〕79号)等文件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服务发展的要求,方便企业就近送样,经研究,决定重新确定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
按照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下放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外的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经相关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现将已具备条件的第二批承接自治区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单及相关事项进行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为我区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承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按照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下放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外的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现将具备条件,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第一批承接自治区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单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碳酸饮料用浓浆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可纳入其他食品单元,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应的产品细则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其他食品的审查细则由审批机关组织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现就下放10个大类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