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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莆食药监食生〔20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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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3-17 16:00:29  来源: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3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质检总局令第79号)及省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2014〕79号)等文件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单位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莆食药监食生〔2015〕13号
发布日期 2015-01-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putian.gov.cn/Depart_276/PublicItemView_82978.aspx
各县(区、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莆田市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质检总局令第79号)及省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2014〕79号)等文件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及许可办理
 
  (一)食品生产许可流程
 
  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生产许可检验→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见附件1。
 
  (二)食品生产许可办理
 
  1.申请(受理)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申请书的电子版,电子版由莆田市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接收。
 
  自2014年9月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新申请、变更)时,应提交营业执照,不应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书面审查
 
  审评中心应指定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管理制度应满足《审查通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要求。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发出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下一流程。
 
  3.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工作应当在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且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食药监局(以下简称县(分)局)应派人(即观察员)参加。
 
  现场核查结束,审查组应形成审查报告;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的,还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和生产地点确认单。同时,告知申请人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及整改要求。
 
  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现场核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符合项的整改,并向所在地的县(分)局报告。县(分)局应在接到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派2名工作人员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认并签字盖章,将填写了“改进审查结论”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及验证资料报审评中心。
 
  4、生产许可检验
 
  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的,审查组应现场进行生产许可检验抽样。样品由申请人在抽样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申请人申请复检的,由复检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
 
  5.审查资料整理上报
 
  现场核查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审查组应将审查报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等审查资料报审评中心。
 
  审评中心在收齐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经县(分)局确认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生产许可相关资料报市局。
 
  6.生产许可决定
 
  市局在收到相关生产许可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1)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全部食品品种生产许可检验合格的,依法准予生产,发放《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2)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有部分食品品种生产许可检验合格的,发放生产许可检验合格食品品种的《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3)现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但申请人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全部食品品种生产许可检验不合格的,依法不予食品生产许可。
 
  三、许可时限
 
  食品生产许可应在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以上时间不包括企业材料补正、发证检验及企业对基本符合项整改的时间)做出许可决定。
 
  四、其他要求
 
  (一)关于许可档案管理。为了规范许可材料前后一致性及完整性,由审评中心负责生产许可有关资料的管理及存档,生产许可档案需保存4年。日前已提交给市局食品生产科的许可资料待汇总完整后,再移审评中心存档。
 
  (二)关于莆田市行政服务审批平台。审评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市行政服务审批平台(内网)点击工作,并于1月20日前将专人负责名单报市局食品生产科;负责人员要严格按照许可时限要求及实际开展情况进行点击,确保不漏点、不超时限。
 
  (三)关于许可质量监督。市局将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的监督:一是证前抽查。待批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二是专项检查。按照省、市局相关规定,以季度为周期,对审评中心的生产许可工作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三是年终考核。将生产许可工作质量情况纳入千分制考核范围。
 
  (四)关于观察员。县(分)局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后,应指定一名观察员准时参加;同时,观察员要及时与企业或审评中心联系,确保许可工作有序开展;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中整改事项未明的,观察员应与审核组及时沟通,确保许可保质、保量完成。
 
  (五)食品生产许可每一环节的办理情况要在《食品行政许可流程登记表》(附件2)中进行记录。
 
  (六)本文自2015年元月20日起施行,对未提及的情况仍按省局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流程
 
  2、莆田市局受理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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