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莆田市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质检总局令第79号)及省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2014〕79号)等文件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及许可办理
(一)食品生产许可流程
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生产许可检验→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见附件1。
(二)食品生产许可办理
1.申请(受理)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申请书的电子版,电子版由莆田市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接收。
自2014年9月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新申请、变更)时,应提交营业执照,不应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书面审查
审评中心应指定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管理制度应满足《审查通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要求。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发出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下一流程。
3.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工作应当在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且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食药监局(以下简称县(分)局)应派人(即观察员)参加。
现场核查结束,审查组应形成审查报告;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的,还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和生产地点确认单。同时,告知申请人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及整改要求。
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现场核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符合项的整改,并向所在地的县(分)局报告。县(分)局应在接到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派2名工作人员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认并签字盖章,将填写了“改进审查结论”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及验证资料报审评中心。
4、生产许可检验
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的,审查组应现场进行生产许可检验抽样。样品由申请人在抽样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申请人申请复检的,由复检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
5.审查资料整理上报
现场核查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审查组应将审查报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等审查资料报审评中心。
审评中心在收齐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经县(分)局确认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生产许可相关资料报市局。
6.生产许可决定
市局在收到相关生产许可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1)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全部食品品种生产许可检验合格的,依法准予生产,发放《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2)现场核查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有部分食品品种生产许可检验合格的,发放生产许可检验合格食品品种的《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3)现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但申请人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全部食品品种生产许可检验不合格的,依法不予食品生产许可。
三、许可时限
食品生产许可应在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以上时间不包括企业材料补正、发证检验及企业对基本符合项整改的时间)做出许可决定。
四、其他要求
(一)关于许可档案管理。为了规范许可材料前后一致性及完整性,由审评中心负责生产许可有关资料的管理及存档,生产许可档案需保存4年。日前已提交给市局食品生产科的许可资料待汇总完整后,再移审评中心存档。
(二)关于莆田市行政服务审批平台。审评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市行政服务审批平台(内网)点击工作,并于1月20日前将专人负责名单报市局食品生产科;负责人员要严格按照许可时限要求及实际开展情况进行点击,确保不漏点、不超时限。
(三)关于许可质量监督。市局将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的监督:一是证前抽查。待批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二是专项检查。按照省、市局相关规定,以季度为周期,对审评中心的生产许可工作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三是年终考核。将生产许可工作质量情况纳入千分制考核范围。
(四)关于观察员。县(分)局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后,应指定一名观察员准时参加;同时,观察员要及时与企业或审评中心联系,确保许可工作有序开展;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中整改事项未明的,观察员应与审核组及时沟通,确保许可保质、保量完成。
(五)食品生产许可每一环节的办理情况要在《食品行政许可流程登记表》(附件2)中进行记录。
(六)本文自2015年元月20日起施行,对未提及的情况仍按省局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流程
2、莆田市局受理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