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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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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3-17 10:18:34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81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14〕73号
发布日期 2014-11-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enyang.gov.cn/zwgk/system/2014/12/10/010102428.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国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体要求和布局,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制度;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进程,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和专项整治,提升农产品综合执法水平。着力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目标任务。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检测和执法体系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体系,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居全国副省级城市前列;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模达到65%以上,“三品一标”认证达到60%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抽检实现全覆盖,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
 
  二、强化食用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
 
  (三)完善工作机构。结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要求,按照新增职能与监管工作相匹配的原则,加快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充实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综合执法工作体系。着力加强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强化检测和监管工作,履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监管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逐步建立村级监管员制度,加强监管员队伍建设,每个村均要设立监管员,赋予相应职责,强化巡查、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做好源头监管。
 
  (四)提升检测能力。加强市、县两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重点完善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加强土壤、环境、种子、肥料、重金属、农药(兽药、鱼药)、粮油等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建设,努力建成农业部授权认可的区域性农产品质检机构。加快建设县级综合性农产品质检中心,推进资质认定和考核认可工作,到2017年,全市涉农区、县(市)农产品检测机构均通过计量认定和资质审核。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优化农产品检测技术力量的配置,强化县、乡两级农产品检测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全员参与岗位练兵,提高检测人员业务能力和检测队伍整体素质。
 
  (五)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建设,有效整合农业内部执法职能,形成合力,努力打造运行高效、监管有力、架构合理的现代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更好地服务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和工作能力考核,教育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三、监管重点任务
 
  (六)加强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价、保护、修复制度,对产地环境进行定位动态监测,全面掌握水、土、气等产地环境因子变化情况。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普查,摸清产地污染底数,把好农产品生产环境安全关。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环境质量普查,集中力量对农产品主产区、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等重点地区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监测。结合监测普查,依法依规有计划、分步骤地划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各地区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边界,发布禁止食用农产品的污染原因,并对禁止生产区进行集中修复;对于经修复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域,要及时进行调整。稳步推进污染源排查、重金属污染区域和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划定工作,科学指导农产品生产者调整种植计划和栽植品种,规避环境因素所带来的本底性污染问题。
 
  (七)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推行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许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和兽药良好经营规范制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隐性成分的行为,严格实施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鼓励农资销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统一进货,开展农资溯源,从源头上净化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加强农(兽、鱼)药、植物激素、保鲜防腐剂的管控,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监测抽查制度,定期对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和生产企业开展督导巡查和监督抽检。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严防农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依法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制度。
 
  (八)规范生产过程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督导巡查和检验监测,推动生产者在购销、使用农业投入品过程中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加大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补贴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力度,大力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依法推进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病虫害发生、投入品使用、收获(屠宰、捕捞)检验检测等情况,加大对生产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维护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同时,做好分散农户建立生产管理档案的引导工作,加强培训和指导,规范生产行为。
 
  (九)解决好监管边界模糊问题。合理界定监管边界和范围,城区马路市场(早市、夜市)及产地市场由市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监管。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进区域内市场规范工作,逐步取消马路市场(早市、夜市),并做好退路进场的引导工作;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安排专职人员加强马路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做好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来源、数量等登记和查验产地证明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和改造力度。市场开办方要固定交易位置,并督促经营业户建立健全进货和销售登记台帐制度,安排管理人员查验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要严格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设立检测室,加强食用农产品自律性质量抽查和检测。
 
  (十)加强农产品收贮运环节质量监管。加快制定规范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管理办法,工商、质监、运输、公安等部门要配合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收贮运环节职能。积极推进收贮运环节经营主体资格登记备案制度。凡从事收贮运环节的企业及个人,须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申请资格备案,建立购销台帐,有独立的检测室,并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规定。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坚决打击在收贮运环节非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积极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发现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要实行召回和无害化处理。对于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在执法部门的监督下,由经营者依法进行销毁。
 
  (十一)加强畜禽屠宰和奶站管理。依法严格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强化畜禽屠宰定点准入。落实屠宰企业进场检查登记、“瘦肉精”自检、肉品检验等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畜禽屠宰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场销售。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完善补贴政策。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监管,严格奶站许可管理,督促奶站严格落实收购销售记录和检测记录等制度,坚决取缔生鲜乳收购“黑窝点”。
 
  四、明确工作责任
 
  (十二)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由行政首长统筹、分管领导主抓,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责任制和承诺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生产主体,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督促其建立内控制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产地管理、生产管控、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等质量控制措施;设立质量检测室,开展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收购、贮藏、运输企业和营销经纪人,对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
 
  (十四)完善并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绩效考核工作,科学制定考核目标任务,并随着工作变化及时调整考核重点,实行逐级量化考核,强化监管责任的落实。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市)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使用。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考核奖励、举报奖励制度、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辖区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五)建立经费保障责任机制。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投入机制,持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经费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将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落实监管措施
 
  (十六)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以农兽药残留标准修制订为重点,加大农业科技转化能力,逐步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保持标准的科技引导性和生产实用性,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指导服务,加快制修订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本着“简单易行、一看就懂、一学就会、一用就行”的原则,及时将相关标准规范转化成符合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规程,将安全控制措施转化为农民的自觉行动。以生产基地为载体,在组织化、规模化的产地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大力推进蔬菜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建设。积极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监管和标准化示范县区创建活动,整体提升全市农业标准化水平。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分别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积极推进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控体系。
 
  (十七)加强监测预警。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加大例行监测力度,建立监测数据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突出对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的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扩大监督抽查的品种、范围和参数,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监控。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加强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做到抽检一个产品、规范一个基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职责任务,健全舆情信息处置制度,构建应急处置、舆情监控和信息通报高效运行机制,有效推进应急体系建设。
 
  (十八)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依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管理,实现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研究制定适应当前形势和长远发展的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因地制宜,梯度推进建立农产品产地证明制度。
 
  建设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服务平台,不断拓展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建成质量追溯、监管监控、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舆情跟踪、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信用体系等综合性服务平台。要将农产品生产龙头企业、畜禽屠宰企业和“三品一标”生产企业纳入追溯试点,不断扩大追溯企业规模,进一步规范企业质量监管。加快建立“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溯”的全程质量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上市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市场销售全链条可追溯。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农产品检测机构全员纳入信息监管平台,实现检测数据自主上传、分类汇总、预警分析、远程监控和应急反应、指挥协调功能。提高效能,强化监管,努力打造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性网络平台。
 
  (十九)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配合,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全面排查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切实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报道和发布,针对群发性、食源性中毒事件,要引以为戒,对照检查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问题,妥善处理,不留隐患。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案件移交、联合办案、大案要案奖励等机制。
 
  (二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的投诉举报。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及时跟进,组织技术团队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推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门奖励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扩大社会监督范围。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评价,奖诚罚欺,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和黑名单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其违法信息,使其一处失信、寸步难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市场秩序。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9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产品质量 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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