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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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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05 16:28:09  来源: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2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监管,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发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10-31 生效日期 2024-10-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4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监管,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践行使命担当,进一步压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1.提高政治站位。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内涵要义,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生大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落实落细措施,全力保障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强化组织领导。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专题研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分析评估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影响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保障机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检验检测、监管站(点)运行、宣传培训等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

3.细化镇街职责。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细化、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监管、快速检测服务和镇街监管站、水产品上市报备点日常运行管理,协助完成上级政府和部门交办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制度,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年专题研究部署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严格产地准出,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监管

4.加强投入品监管。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投入品管理,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负责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安全休药期制度。

5.推进标准化生产。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共同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并推广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宣传普及食用农产品生产标准、质量安全相关知识,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鼓励和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病虫害防治、质量安全检测、冷链储运等专业化服务。

6.强化常态化管理。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加强上市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市级以上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完整的农产品生产、检测和销售记录台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自建快检室。水产品养殖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水产品上市质量安全报备制度。

三、严把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销售环节监管

7.强化市场查验制度。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并实行进场查验制度,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测,拒绝接受抽样检测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入场销售。

8.强化证货随行制度。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向入场销售者提供或者指导其自行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应当落实证货随行制度,并出具销售凭证随货给购货方。学校、养老机构等团体单位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凭证。

9.强化日常销售监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建档、日常抽检、信息发布等制度;定期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注重协同推进,进一步形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整体合力

10.加强监管协作联动。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管理,开展专项整治。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区域合作、检验检测、应急管理、信用建设、信息共享、执法查处等协作联动。

11.健全网格监管队伍。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监(协)管员、检测员队伍建设,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监管员和检测员各不少于1名。

12.提高网格监管能力。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区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能力建设,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确保2年内全部具备承担畜禽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的资质和能力。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和水产品上市报备点。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高度,认识把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好法律监督作用,推动本决定落地见效。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中来,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共同推进全市食用农产品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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