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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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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24 10:14:48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36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4〕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4〕35号
发布日期 2014-07-07 生效日期 2014-07-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103251/201407/t20140718_1373457.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4〕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工作目标。用3至5年的时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执法监管全面展开,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基本遏制;用5至8年的时间,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基本完善,法规、标准、检测、认证、评估、应急等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农业标准化生产全面普及,监管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全面提升,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优质安全农产品比重大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可靠。
 
  二、加强产地安全管理
 
  (二)加强产地安全监测普查。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价制度,继续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集中力量对农产品主产区、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等重点地区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定位监测,全面掌握水、土、气等产地环境因子变化情况。结合污染源普查,跟进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普查,摸清产地污染底数,把好农产品生产环境安全关。结合产地环境评价工作,开展土壤重金属残留与农产品重金属残留相关性研究。
 
  (三)做好产地安全科学区划。结合农产品产地环境与质量监测与评价,加快推进产地环境质量分级和功能区划,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绿色食品认证为抓手,扎实推进农产品产地安全生产区域划分。根据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科学确定适宜生产的农产品品种,及时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针对农产品产地安全水平,依法依规和有计划、分步骤地划定食用农产品适宜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对污染较重的农产品产地,要加快探索建立重金属污染区域生态补偿制度。
 
  (四)加强产地污染治理。建立严格的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污染修复制度,制定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加强产地污染防控、污染区修复以及农业生产用水和土壤环境治理,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切断污染物进入农业生产环节的链条。推广清洁生产等绿色环保技术和方法,逐步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减少和消除产地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
 
  三、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
 
  (五)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规范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和审批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隐性成分的行为,严格实施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全面推行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许可,强化经营准入管理。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和购销台账,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动兽药良好经营规范的实施。推行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制度,在我省境内申请农药经营的单位,在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须取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备案登记许可证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入户活动及农业投入品综合监管示范县建设,建立和畅通农业投入品经营主渠道,推广农资连锁经营、会员制经营等经营模式,着力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提高优质放心农业投入品覆盖面。
 
  (六)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快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地方立法进程。着力构建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平台,将农业投入品纳入可追溯信息化监管范围。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监测抽查公告制度,定期对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及生产企业开展督导巡查和产品抽检,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抽检结果。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严防农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依法落实完善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在春耕、秋冬种等重要农时季节,集中力量开展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其配件等重要农资专项打假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黑窝点”,依法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推动农业综合执法,提高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监管能力。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假劣农资联查联办机制,强化大案要案查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四、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七)强化生产指导。明确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主体意识,指导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督导巡查和检验监测,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购销、使用农业投入品过程中执行进货查验等制度。政府监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强化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统防统治,积极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档案,如实记录病虫害发生、投入品使用、收获(屠宰、捕捞)、检验检测等情况,加大对生产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和推动家庭农场、生产大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生产档案,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屠宰、捕捞、收获日期等,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散户主动参加规模化生产和品牌创建,自觉建立和实施生产档案。
 
  (八)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将农业标准化生产面积纳入各级政府考核指标。以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为重点,加大农业科技转化能力,逐步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现有标准及时进行清理和修订,保持标准的科技引导性和生产适用性,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加快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规范和技术规程,及时将相关标准规范转化成符合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和明白纸。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不断扩大蔬菜水果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建设规模和整乡镇、整县域标准化示范创建。稳步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提高认证产品标志加贴率,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监管和标志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在产地管理、过程管控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用品牌引领农产品消费,增强公众信心。
 
  (九)加强农产品经营监管。强化农产品经营主体资格管理,监督农产品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重点规范农产品市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积极督促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批发、零售业户和物流配送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后入市经营。全面落实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义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本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规范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监督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加大农产品市场建设和改造的力度,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统筹规划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各具特色的区域农产品市场网络,优化农产品市场结构和布局。大力培育各类农产品流通主体,提高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和运输企业,推动鲜活农产品经销商实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大力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降低对接门槛和流通成本。扶持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现代连锁配送龙头企业,采取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的方式,降低运行经营成本,积极推动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的发展。
 
  五、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
 
  (十一)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因地制宜、梯度推进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加强畜禽产地检疫,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生产标准化管理和关键点控制。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三品一标”产品认证登记、生产自查、委托检验等措施,把好产地准出质量安全关。加强对产地准出工作的指导服务和验证抽检,建立完善生产档案和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种植大户)要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由生产主体出具产品合格证明。不具备出具产品合格证明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个体生产者,应委托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并有完整生产档案记录的,由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出具产地证明。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由村民委员会或食品安全协管员出具自产证明。产品合格证或产地证明随货同行,与流通环节实施的准入制度对接,实现农产品合格上市和顺畅流通。
 
  (十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各类农产品零售商销售的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督促各类农产品落实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主体直接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凭产品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入市经营;经其他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凭销货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农产品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入市经营;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应出具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凭自产证明进入集贸市场,并在指定的经营区域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认证的农产品,凭专用标志入市经营;进口农产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产品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经营。督促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入市农产品相关证明的监督检查,对无任何证明手续的农产品,应禁止其上市销售。
 
  六、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
 
  (十三)积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各级政府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制定本辖区追溯制度实施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纳入市、县、乡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给予经费保障。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制定和完善质量追溯管理制度规范,统一设计印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优先将生猪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农产品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的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追溯试点,抓紧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一批追溯示范典型,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销售全环节可追溯。农产品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要做好销售衔接工作,农产品批发商销售农产品应向零售商出具市场销售专用凭证、产地证明、市场销售专用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手续。各类农产品零售商从农产品生产商、批发商和物流配送商采购各类农产品,应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并查验和索取其营业执照、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认证文件等证明材料,建立进货商管理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留存备查。农产品零售商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应出具《信誉卡》或其他农产品销售有效凭证,便于消费者追溯和社会监督。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等集体伙食单位购买农产品,应向农产品经销商索取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等有效凭证,并建立购货记录。承办单位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留样备查,有条件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在实行农产品“纸质化”追溯管理制度的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农产品“电子化”追溯管理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农产品追溯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规范包装标识管理。鼓励农产品分级包装和依法标识标注。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分级,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按照安全、环保、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包装在农产品贮藏保鲜、防止污染和品牌创立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包装农产品进行规范化的标识标注,推广先进的标识标注技术,提高农产品包装标识率。加强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包装标识管理,依法监督农产品经营者开展农产品标识标注行为,严格规范进口农产品和获得“三品一标”农产品标识。
 
  七、加强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
 
  (十五)加强监管责任落实。按照国家、省食品安全职能分工,抓紧对农产品收购、贮藏、保鲜、运输环节监管职责进行梳理,理清监管边界,形成“分兵把守、协调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快制定农产品收贮运管理办法、管控技术标准和规范。探索对农产品收贮运主体和贮运设施设备进行备案登记管理,推动落实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贮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监督检查。
 
  (十六)规范收贮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收贮运活动监管,监督从事贮运农产品的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规范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行为,确保贮存行为安全规范,严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严禁在贮藏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防腐剂、保鲜剂和添加剂行为,打击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业潜规则。加强对贮运农产品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使用的材料和容器、设备安全无害,贮存、运输冷冻冷藏保鲜的农产品应配有相应的冷冻冷藏设施。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送货车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编号管理制度,实现农产品运输专车专用。实施农产品贮存、运输的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督促农产品贮运经营者在贮存、运输农产品过程中,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照、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及销售专用凭证,并予以记录和保存。
 
  (十七)加强“三剂”和包装材料管理。强化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管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强化对农产品包装材料安全评估和跟踪抽检。推广先进的防腐保鲜技术、安全的防腐保鲜产品和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贮存保鲜冷链物流。
 
  (十八)强化畜禽屠宰和奶站监管。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屠宰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场销售。加强婴幼儿乳粉原料奶的监督检查。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督促落实生产、收贮、运输记录和检测记录,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严格落实生鲜乳交接单制度,加强奶站和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生产、流通等环节。
 
  (十九)开展无害化处理的研究。加强不安全农产品和病死畜禽水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建设,探索建立无害化处理补偿政策。开展无害化处理研究,指导生产经营者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对于病死畜禽水产品、不安全农产品和假劣农业投入品,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登记报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强化专项整治和监测评估
 
  (二十)深化突出问题治理。深入开展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和“潜规则”,集中力量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
 
  (二十一)强化检验监测和风险评估。不断扩大风险监测的品种和范围,加强会商分析和结果应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突出对生产基地(企业、合作社)、流通环节及收贮运环节的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加强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托农业、食药监等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及时依法查处。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将“菜篮子”和大宗粮油作物产品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切实摸清危害因子种类、范围和危害程度,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加强农产品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农产品(食品)检测室(站)建设,配备农产品检测设备和人员,强化对农产品日常质量的自行检测工作。
 
  (二十二)强化应急处置。完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职责任务,加快地方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信息处置预案,强化预测预警,构建舆情动态监测、分析研判、信息通报和跟踪评价机制,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置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严防负面信息扩散蔓延和不实信息恶意炒作。着力提升快速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做到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有力、有序、有效、有度应对,依法、科学、妥善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将各种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保护消费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九、着力提升执法监管能力
 
  (二十三)加强体系队伍建设。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理顺职能、充实力量。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体系,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和查处,全面推动市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强化全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配备装备,积极探索有效的区域监管模式。加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力度,按照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抓紧做好体制改革和机构职能调整,优化资源配置、下移执法重心,充实加强县乡基层食品安全力量。调整和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分工合作。全面推进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加强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发挥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作用。
 
  (二十四)强化条件保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坚持产量与质量并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市县检测机构开展“双认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改善基层执法检测条件,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支持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配备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
 
  (二十五)加强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要系统梳理承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将各项职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单位,切实落实好各层级属地监管责任。农业、食药监等部门内部要切实理顺和落实生产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建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源头管控、全程监管和执法监管的同步推进。抓紧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尽快推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十六)加大科普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培训,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统筹联动和媒体的密切沟通,及时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推进措施和进展成效。加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充分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和风险评估技术力量,对敏感、热点问题进行跟踪研究和会商研判,以合适的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12316金农热线、12331和96151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大力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自觉消费维权,主动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指导和健康消费引导,全面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公众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七)加强科技支撑。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建设,加大科技投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产地污染修复治理、标准化生产、关键点控制、包装标识、检验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等技术研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重点支持。要通过风险评估,找准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收贮运环节的危害影响因子和关键控制点。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质安全生产技术的普及推广。
 
  (二十八)推进信息化管理。鼓励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和工作职责。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全程信息化。强化农业投入品、监测数据管理、“三品一标”认证、产品质量追溯、舆情信息监测与风险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逐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程数字化、信息化和便捷化,用信息化的手段拓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广度、深度,强化监管服务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与食品安全监管有机衔接、覆盖全程的监管制度,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强化全程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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