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受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施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就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
落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责任,食品企业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主体,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人。
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三、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食品企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食品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开展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提交需要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时要在“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完成自我公开承诺,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负责。
五、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方式
(一)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全程“网上办理”,实施“零跑动”。吉林省食品企业通过“吉事办”、“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或“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注册登录。
(二)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审查、公示环节,取消标准文本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
食品企业标准在提交“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后,该标准自动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在“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和“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完成企业标准备案。
六、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
强化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转变为事后管理。
(一)食品企业标准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替代原备案企业标准,原备案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2.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3.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形时;
4.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时。
标准经修改并公布后,原备案标准自动废止,并在“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和“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二)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经对照核实,食品企业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立即通知企业对标准进行修改。对未立即修改的,“在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上”向社会公开修改通知,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七、其他内容
此文件发布实施之日,《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吉卫食品发〔2016〕10号)、《吉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工作程序》(吉卫食品发〔2016〕12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企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卫食品发〔2018〕2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公示系统实现企业零跑动的通知》(吉卫食品发〔2018〕7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启用吉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吉卫食品发〔2019〕1号)、《关于缩短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公示时间的通知》(吉卫食品发〔2020〕1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