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卫药政食品秘〔2025〕4号)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卫药政食品秘〔2025〕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17 16:46:54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66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现就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发布单位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皖卫药政食品秘〔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01-15 生效日期 2025-0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解读: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现就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无须备案。

二、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流程

“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https://spba.ahwsjd.cn/)”(以下简称“省备案平台”)是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平台,平台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加盖备案公章(即对备案企业标准不再加盖“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章”),取消水印(即对备案企业标准不再加盖“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水印),取消备案号(即不再标注备案编号)。企业依照省备案平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完成备案。备案工作流程包括:(1)网上注册。食品生产企业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备案企业信息注册。(2)拟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的企业在省备案平台提交承诺书(附件1)、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对照表(附件2)和企业标准文本。省备案平台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信息直报。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主动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三、强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

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事后管理,明确相关技术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内备案工作进行管理,督促本辖区内食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发现的食品企业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各市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告知辖区内当事企业进行修订,拒不改正的,撤销相应备案,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途径,及时受理和核查群众反映的食品企业标准问题。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平台予以明示。

四、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导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技术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指导,鼓励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加强企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实用性,发挥食品企业标准推动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5日开始实施,原《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皖卫食品发〔2019〕14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承诺书

2.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对照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承诺书

(填备案企业名称)自我承诺:

我单位(或公司)编制的食品企业标准(填标准名称、标准号)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现予备案公开。本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我单位(或公司)对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负责,并对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备案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对照表

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食品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标准发布日期   标准实施日期  
 适用的食品类别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对照比较(属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需符合相关批准证书的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食安全指标 企业标准食安全指标 照比较的食品全国家标准、徽省地方标准应的指标名称 对照比较的食安全国家标、安徽省地方准对应的指标值 对照较的食品全国家标准、徽省地方标准名称和标准
         
         
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管部门批准文号或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名:           
案企业(公章):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20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313)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300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