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申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和责任主体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明确规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企业标准的责任主体,食品企业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并承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责任。
二、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规定,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并完成自我公开承诺。
三、调整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方式
一是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程序,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二是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加盖备案水印、备案号、二维码、备案日期、备案有效期限制等做法。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逐步转变为重点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事后管理。对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
四、升级改造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
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省疾控中心负责对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性改造,以满足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升级优化要求。新、老备案信息系统保持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平稳对接、与历史数据无缝衔接。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由食品企业通过登录“江西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在线提交相关材料实行网上在线办理。企业如需废止备案的标准,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江西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予以明示。
五、鼓励食品企业提升标准制定和应用水平
鼓励食品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并通过加强与第三方技术机构合作等方式,提升企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六、政策实施时间
自 2025 年2月1日起执行。原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赣卫药食发[2019]3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