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更好地服务企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和范围。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且不收取任何费用。鼓励自治区境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自治区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除此情形之外,无需备案。
(二)优化食品企业标准措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已实现全程网上在线办理,无需提交任何纸质材料。标准备案取消上传备案登记表,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水印,取消备案号等。新增企业标准废止流程。自治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平台(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已完成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的数据对接,实现信息实时直报。企业完成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标准备案或废止后,信息即同步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不必重复操作。
(三)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四)做好备案后管理工作。一是自治区、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引导食品企业对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二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转变为事后管理,认真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登记工作,组织人员深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同时做好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发现已备案标准存在问题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企业修订标准或废止标准。同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消除由于企业标准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
(五)鼓励食品企业自我声明。鼓励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即完成自我声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