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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规〔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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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15 15:14:36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1
核心提示:为了提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称号影响力和美誉度,促进本市农产品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其标识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农质发〔2015〕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连政办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01-14 生效日期 2025-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02-28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识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称号影响力和美誉度,促进本市农产品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其标识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农质发〔2015〕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识的授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根据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授予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称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所制作的文字和图形组合体。

第三条 标识使用实行协议管理,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授权并按照约定使用。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标识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识使用授权的办理和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保障标识的使用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监督。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标识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种植养殖规模较大的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标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标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具备农产品质量控制能力;

(二)使用标识的农产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生产和经营;

(三)近三年无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四)入驻国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并动态更新。严格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按规定在上市销售的产品上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请办理标识使用授权,应当向农产品生产经营地的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标识使用申请表、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书或者检验报告等其他必要材料。

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申请人可以简化授权办理流程。

第八条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回复办理意见。不满足使用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满足授权使用条件的,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使用主体公告。

第九条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0日之前编制使用主体名录和上一年度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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