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5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巧生
各位组成人员: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农业和农村工委的审查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上位法的相继出台和修改,以及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食用农产品的定义、监管范围、监管对象、监管部门及职责等都已发生较大变化,《条例》诸多规定与上位法已不相符,与实际工作亦不相适应。同时,上位法对农产品的监管规定比较全面、具体,《条例》废止后不会造成我市农产品监管依据的缺失。因此,《条例》已无保留的必要。
法制委员会经过审议,提出关于废止《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