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确定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暨许可受理材料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确定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暨许可受理材料要求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07 13:20:44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5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服务发展的要求,方便企业就近送样,经研究,决定重新确定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1-05 生效日期 2015-0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da.gov.cn/CL0018/25198.html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各片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落实服务发展的要求,方便企业就近送样,经研究,决定重新确定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各片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已具有全项目检验资质的食品品种,均可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各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要求,在10日内完成检验,并于检验完成后2日内向市局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未按相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开展发证检验并递送检验报告的,市局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其发证检验资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材料中《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告知书》按修改后文本执行(附件1)。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必须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分局应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并在受理材料中增加如下内容:企业检验人员信息表(见附件2)、用工合同、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身份证及检验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核查时组长应逐一核实,并在相应材料上签字。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应按修改后的《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需提交材料目录》(见附件3)顺序整理。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5日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告知书
                        (企业名称):
你单位提出的                                  产品生产许可,任务编号:          ,审查组于       日现场审查合格并抽封样品(1.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号;2.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号;3.……),请你们在抽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送检样品,检验机构名单如下:
   一、市内(下列有相应产品全项目检验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均可)
1.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3.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4.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5.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市外
直接咨询其它省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审查组长:
                                            
 


 

企业声明
我单位收到审查组书面送达的《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告知书》,任务编号             。我单位已知晓送样相关规定,将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查组抽封的样品送检验机构,并保证样品完好,逾期未送样,后果自负。
负责人签字:
     日(盖章或押印)
   渝食药监食生产[2015]1号:附件2-3.xls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