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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浓糖浆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辽食药监生函〔2014〕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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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8 09:16:56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88
核心提示:碳酸饮料用浓浆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可纳入其他食品单元,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应的产品细则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其他食品的审查细则由审批机关组织制定。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生函〔2014〕184号
发布日期 2014-11-28 生效日期 2014-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888/33100.html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办理浓糖浆食品生产许可相关问题的请示》(沈食药监〔2014〕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碳酸饮料用浓浆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可纳入其他食品单元,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应的产品细则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其他食品的审查细则由审批机关组织制定。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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