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办理浓糖浆食品生产许可相关问题的请示》(沈食药监〔2014〕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碳酸饮料用浓浆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可纳入其他食品单元,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应的产品细则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其他食品的审查细则由审批机关组织制定。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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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辽食药监生函〔2014〕18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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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11-28 | 生效日期 | 2014-11-2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lnfda.gov.cn/CL0888/331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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