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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时限的通知(青食药监食生通〔20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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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3-31 10:18:14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6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核、检验、发证日期等确切时限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生通〔2015〕35号
发布日期 2015-03-04 生效日期 2015-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5326/n916212104.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质量检验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核、检验、发证日期等确切时限明确如下。

  一、受理申请时限(5个工作日内)

  各市、州监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应加盖单位公章。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有效期届满,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各市、州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将继续生产原获证产品的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以避免因旧证书编号被注销而更改产品包装标注的许可证编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重新申请发证带来的不便。

  二、受理材料报送时限(5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各市、州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受理情况的正式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

  三、现场核查时限(10个工作日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受理情况及时安排组织审查员组成核查组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收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达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每家企业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四、企业整改时限(10日内)

  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包括节假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县级监管部门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当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八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受理单位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五、发证检验时限(15个工作日内)

  各市、州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审核通过并整改完成企业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材料整理报送时限(5个工作日内)

  企业检验报告出具后,各市、州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提交全套审核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整理完成后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核、检验、资料报送工作必须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逾期未报送、报送超时的材料退回受理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咨询。

  联 系 人:王军亮

  联系电话:0971-8235223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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