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
国家食药监总局拟于2016年度以总局令形式出台《食品生产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受总局委托我局代拟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起草工作要求,现下发各地广泛征求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市局同时要征求各县、区局意见,统一汇总上报),于12月20日前反馈至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邮箱(省局各有关处室通过OA反馈)。
联系人:董 羿 电话:0551-62999332
附:食品生产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监管处
2015年11月30日
食品生产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安全责任以及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食品生产安全责任约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生产安全风险,约见未履行食品生产安全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生产企业及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立足“防控风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指导思想,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对下级政府和同级食品生产安全相关部门开展约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企业开展约谈。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约谈: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食品生产安全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能及时按照要求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食品生产安全工作任务的;
(三)对本行政区域存在的食品生产安全隐患或系统性、区域性问题倾向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了食品生产安全事件或事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企业开展约谈:
(一)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安全相关管理制度,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和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二)日常监督检查、抽检和风险检测中发现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未及时消除和解决的;
(三)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的;
(四)因违法行为多次受到监管部门查处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多次被群众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采取面谈的形式,包括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具体由组织单位根据被约谈对象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第八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开展的约谈由其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由机构负责人负责约谈,必要时可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约谈。被约谈单位一般由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必要时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约谈由其负责食品生产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约谈,必要时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约谈。被约谈部门一般由负责人和相关职责能部门参加,必要时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被约谈企业一般由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受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
约谈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新闻媒体和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九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报被约谈对象在食品生产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二)听取被约谈对象对出现问题的情况介绍、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打算;
(三)督促被约谈对象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四)听取被约谈对象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十条 约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组织单位在报经负责人同意后提前2天将《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约谈通知书》通知被约谈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地点一般安排在约谈组织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安排在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时约谈组织单位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
(四)约谈组织单位应当对约谈内容做好记录,形成《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约谈记录表》,由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
(五)被约谈对象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约谈组织单位;
(六)被约谈对象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组织单位应充分听取被约谈单位的意见,事实和理由成立的,约谈组织单位应当予以采纳;
(七)被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的,约谈组织单位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被约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
(八)被约谈对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除进行通报外还可以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对企业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加大检查频次,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 约谈不代替责任追究以及对食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的其他相关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约谈组织单位应当将约谈记录、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存档保管,涉及企业的要纳入监管档案和信用档案。除涉及保密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的以外,约谈相关内容可以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约谈组织单位在约谈过程中不得有变相增加被约谈单位负担,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附:1、《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约谈通知书》
2、《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约谈记录表》
附件1
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约谈通知书
编号:
被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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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员 |
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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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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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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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事项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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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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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组织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约谈记录表
编号:
约谈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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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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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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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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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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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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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参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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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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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谈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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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意见及签名:
年 月 日 |
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记录一式两份,约谈组织单位和被约谈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