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办餐〔2015〕174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办餐〔2015〕17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21 14:53:10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21
核心提示:学校秋季开学在即,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省局决定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现发布关于开展2015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办餐〔2015〕174号
发布日期 2015-08-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888/35797.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学校秋季开学在即,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省局决定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周密部署安排,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结合秋季开学之际,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按照省局文件要求,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并督促本辖区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全面开展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做到检查有部署、责任有落实、措施有实效,切实将整治工作抓好抓实。
 
  二、全面开展食堂自查,切实做好风险防控
 
  夏秋季节温度高、湿度大,细菌繁殖迅速,食物易腐败变质,是食物中毒事件的易发、高发季节。加之学校即将开学,学校食堂面临食堂设备重新使用、新聘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欠缺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学校自查有机结合起来,严格督促辖区内学校食堂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排查风险隐患,强化管理,堵塞食品安全管理漏洞。严禁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及时消除学生集体供餐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突出监管重点,严查违法行为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学校食堂进行全面排查。要以中小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特别是近3年发生过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为重点,重点要督促学校食堂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对假期后重新使用的餐饮具等做好清洗消毒,对仓库进行及时清理;要督促学校对食堂新进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教育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对检查发现硬件条件不符合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学校食堂,要督促其尽快整改并及时追踪整改效果,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教力度,发挥舆论监督
 
  要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守法经营,落实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师生普及和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消费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要强化社会监督,广泛动员师生参与食品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请各地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加强整改工作落实,并于2015年9月17日前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统计表》及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局食品餐饮监管处。
 
  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联系人:刘建平
 
  电话:024-31607035(兼传真)
 
  电子邮箱:canyinchu@lnfda.gov.cn
 
  附件: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统计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附件: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日期:年 月 日

工作情况

单位

数量

基本情况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出动执法车辆

台次

 

开展联合检查次数

 

检查整改情况

检查

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

 

下达监督意见书

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

 

整改后合格单位

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

 

抽检单位数(含快检)

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

 

抽检食品样品数

(含快检)

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

 

不合格样品数

(含快检)

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

 

查扣不合格食品及原料

学校食堂

公斤

 

托幼机构

公斤

 

举报投诉受理情况

举报投诉接件

 

办结件数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查处违法案件

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

 

处罚金额

学校食堂

万元

 

托幼机构

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宣传报道

发放宣传材料

 

新闻媒体发表稿件数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